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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高质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重在完善侦诉协同机制
朱长城

  

  

  

  □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必须立足重大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和特征,融合刑事诉讼规律,建立健全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侦诉协同型刑事指控体系,保障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构建“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更能体现和发挥侦诉机关之间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价值和功能,并为后续的深化改革预留发展空间。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由之路。然而,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科学构建,更需要放置于具体刑事案件领域予以认识和考察,既遵循共性规律,又发挥个性优势。由此而论,作为刑事检察的重头戏,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必须立足重大刑事案件自身的性质和特征,融合刑事诉讼规律,建立健全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侦诉协同型刑事指控体系,保障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具有受其自身特质决定的相对独特的证据要求

  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明显、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社会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具体到刑法罪名,重大刑事案件所涉犯罪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邪教犯罪等,大体与重罪检察业务范围一致。当然,在此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也可能因其所涉被害人众多、法律关系新颖或纷繁交叉、被媒体广泛关注等原因而被视为重大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重大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这一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其具有相对独特的证据要求。

  首先,重大刑事案件的事实行为特征决定其必须更加强调证据范围的全面性。由于重大刑事案件属于自然犯和自然恶,行为类型即为法律所禁止,如背叛、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放火、决水、爆炸,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杀人、抢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卖淫等等,故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意味着整体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前后紧密相连的碎片式事实组成,任何一个碎片事实的缺失都会破坏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到排除合理怀疑、事实认定乃至定罪与否。因此,重大刑事案件必须更加强调证据范围的全面性,全面收集指控罪名所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社会危险性程度、行为人人格表征、被害人过错、期待可能性等各种证据。

  其次,重大刑事案件的严厉惩罚性特征决定其必须更加强调证据审查的高标准性。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重大刑事案件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判刑罚通常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与之相应,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更高,无论是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及其非法证据排除,还是整体证据链的构建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都超过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中的各种法定证据的审查标准和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分别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据一律不得采信,以确保“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同时特别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再次,重大刑事案件的不可回溯性特征决定其必须更加强调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合法性。与法定犯受制于前置法规定不同,重大刑事案件表征的自然犯,是一种自然恶,并非来源于对前置法规定的违反,故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定罪更多地取决于事实行为的存在与否,而非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这一事实行为的存在与否,只能依据案发当时于特定时空下形成的碎片式客观事实予以复原,一旦时过境迁,原时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事实就会消失或改变,导致诉讼进程不可回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无功而返,最终不得不适用疑罪从无规则或者宣告无罪。因此,重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更加重视及时性和合法性。

  重大刑事案件需要建立“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目前,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其相关诉讼制度迭加改革的推进,重大刑事案件内蕴的独特诉讼规律及特征愈发被察觉和认知。如前所述,重大刑事案件自身的独特性质及由此决定的特殊证据要求,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重大刑事案件需要建立“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整个刑事诉讼进程依法有序进行,避免程序空转、诉讼冗长、证据补正不能、被迫撤诉或降格处理等弊端出现,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重大刑事案件中从程序、实体和效果上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以侦查取证为重心”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为了解决原有“以侦查为中心、以书面审查为重点”诉讼格局的弊端,促使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达到庭审标准,确保刑事诉讼从源头开始即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为此,检察机关主动调整角色定位,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侦查取证为重心”就是检察机关将审判环节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至侦查取证上,建立高质量证据标准的通道。

  其次,“以侦查取证为重心”强调了重大刑事案件中侦查取证的主导性和积极性,更加契合重大刑事案件的自身性质及其证据要求。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履行诉讼主导责任是通过以庭审证据标准审查证据进而控制逮捕和起诉的方式实现,其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集中表现为对证据的取舍抉择。“以侦查取证为重心”不仅强调证据的中心地位,而且强调在此基础上“取证”的重心地位,由此可以有效克服之后逮捕、起诉阶段取舍证据的滞后、被动弊端(如审查起诉的“二退三延”),支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更好满足重大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全面性、高标准性、及时性与合法性要求。

  再次,“以侦查取证为重心”能够吸纳并超越现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并为后续可能的改革预留发展空间。如前所述,从证据角度考察,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可化约为对证据的取舍抉择。由于我国刑事诉讼进程中证据采信存在“校验式”方法,侦查端在客观上无法完全感知起诉端的证据要求,在主观上也无能力完全达致起诉端的证据要求,这一不足无法通过侦查机关的自身改革和外部的侦查监督机制予以补全,而只能通过侦诉协作配合完善。显然,构建“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更能体现和发挥侦诉机关之间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价值和功能,并为后续的深化改革预留发展空间。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查机关(部门)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参与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充、完善提出建议。虽然上述指导意见原本主要适用于死刑案件,但实际上却起到了刑事案件“办案通则”的作用。可以预判,构建“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不仅是重大刑事案件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普通刑事案件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优选之路。

  立足“以侦查取证为重心”刑事指控体系完善重大刑事案件侦诉协同机制

  当前,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证据成为刑事诉讼的基石与核心,构建以侦查取证为重心的重大刑事案件指控体系成为必然趋势。重大刑事案件因其复杂性、敏感性和社会影响性,在侦查和指控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与运用稍有差错,便可能导致案件走向偏差,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传统的侦诉模式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证据标准把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难以充分发挥合力,高效、精准地指控犯罪。在此背景下,建立重大刑事案件侦诉协同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进一步打破侦诉之间的壁垒,实现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围绕侦查取证这一核心环节,统一证据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每一个重大刑事案件都能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首先,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统一机制,不断提高证据质量。重大刑事案件的取证对于案件走向至关重要,如若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上存在认知差异,容易导致案件办理出现证据链条断裂、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等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证据标准统一机制,采取“入库案例学习、庭审观摩交流、侦查方法实训”的方式创新互动式沟通培训,设置重大疑难复杂案例研讨、庭审现场、侦查实训等互动场景,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相互交流分享各自擅长领域的办案经验,使侦查人员能够更清晰理解检察指控需求与庭审质证要点,检察机关也能深入掌握侦查实践中的侦查技巧,最终促使检警双方从“各自为战”转向“协同作战”。同时,组织编写以统一证据规则、刑事政策适用标准为内容的教材,让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在同一办案场景中学习法律适用标准,研讨典型案例,有效消除双方在证据收集方向、固定方式及证明力判断上的分歧,从源头提升侦查取证的规范性与有效性,真正实现以证据为导向的侦诉一体化,为重大刑事案件的高效办理与精准指控筑牢根基,共同守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其次,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证据获取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证据获取的及时性和合法性。重大刑事案件涉案犯罪人员众多、犯罪手段隐蔽、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案件的办理往往需要与时间赛跑,侦诉协作一旦滞后,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案件的办理周期,带来部分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和脱逃的风险。因此,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须紧密配合,畅通案件取证后第一时间沟通交流的路径,实现取证与审查同步进行,缩短协作不畅产生的时长。为此,检察机关可建立案件办理“三同步”机制,即采取“同步阅卷会商、同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同步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方式,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集中实施抓捕讯问过程中,共同会商研究取证方向和重点,同步审查讯问(询问)笔录,针对性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同时对于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进行监督纠正,通过侦诉密切协作配合,推动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再次,建立重大刑事案件侦诉反向审视机制。在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办实践中,部分案件暴露出公安机关取证环节存在证据收集不规范、关键证据固定不及时、证据链条完整性存疑等问题。针对此类情况,检察机关亟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从检警协作维度建立“问题案件审视、检察长列席监督、类案证据指引”等反向审视机制,促进侦诉深度协作。具体而言,可通过召开常态化检警联席会研讨无罪案件、存疑不捕不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推动形成统一司法认知;探索规范执法反馈机制,由检察长出面通报公安机关侦查懈怠、取证不力等情况,强化监督刚性;结合办案实践提出类案取证问题清单,定期发布类案证据指引,推动侦查机关形成标准化取证范式,提升案件诉讼质效。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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