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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骗交织型犯罪界分:超越“客观行为”的两种进路
· 以犯罪主观不同 厘清“盗窃”与“诈骗”
· 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准确区分盗骗交织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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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盗骗交织型犯罪界分:超越“客观行为”的两种进路

  编者按 盗骗交织型犯罪定性争议一直是财产犯罪中“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侧重“客观行为”的分析结构中,“盗骗交织”的特性必然使得整体犯罪行为在不同层面和程度上分别表征为“盗”和“骗”,导致定盗窃罪或定诈骗罪均有理据,彼此无法相互否定。为促进盗骗交织型犯罪“同案同判”和公正司法,有必要跳出“客观行为”分析模式的局限性,从主观认知(意思表示)和前置法规定设置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进路予以分析,探讨其实质法律关系并精准界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官共同就如何准确认定盗骗交织型犯罪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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