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出自《左传·昭公二十年》)具备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底蕴。中国古代权衡“宽”与“猛”的关键法律场景之一,便是对在灾荒时期迫于饥饿而强抢粮食、触犯“强盗”等律法的平民该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一方面,“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严厉打击强盗团伙持杖作案、劫财伤人等罪行,是历朝历代除暴安良、巩固统治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盗贼”固然要依法严惩,但平民在极端情况下迫于生存压力铤而走险的自救之举,如遭遇水旱灾荒、衣食无着时强闯仓库、劫走粮米,也有值得同情之处。对于劫粮的饥民是否要与穷凶极恶、谋财害命的恶徒同等处刑,以北宋仁宗为代表的古代治理者都曾特殊关注、态度慎之又慎。系统分析他们办理饥民劫粮案时的言与行,有助于进一步提炼古人持续探索“宽”“猛”适度的经验智慧。
北宋饥民劫粮案办理对“宽猛得中”的探索
从宋太宗至宋神宗,北宋数位皇帝均针对饥民行盗案件与劫粮伤人问题专门下达指令、出台政令。其中,以宋仁宗赵祯(1010—1063)的言行最为典型,他明确提出了“宽猛得中”的用刑原则,以指导对饥民犯盗应死者的刑责宽减。皇祐三年(1051)十月六日,大理寺上报死刑案件给皇帝,信州有饥民为了劫米而出手伤人,依法当死。宋仁宗阅后,对辅臣说了这样的话:“饥而劫米则可哀,盗而伤主则难恕。虽然,细民无知,缘于饥尔。”他于是下令宽贷饥民的死罪,并详细说明理论依据:“用刑宽则民慢,猛则民残。为政者当得宽猛之中,使上下无怨,则水旱不作矣”,借此提醒臣下用刑要谨慎戒残、避免刑重刑苛。
宋仁宗关于用刑“宽”“猛”的这段论述,体现了他在饥民犯罪成因与国家治理目标及策略上的深刻认识,颇具代表性。以办案“宽猛得中”来追求“上下无怨”的社会秩序与“水旱不作”的自然秩序,是宋仁宗施政“仁恕”、爱惜人命的法律体现。作为宋朝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之一,宋仁宗的“恭俭仁恕”不但出于天性,还具备“畏天变”“爱民力”与“重人命”等综合表现。具体而言,《宋史》“仁宗本纪”写他“一遇水旱,或密祷禁庭,或跣立殿下”,这种心怀敬畏、与民共情的心态,有助于宋仁宗践行“敬天保民”的治国理念,同情灾民,努力赈灾,为百姓减轻负累。《宋史·刑法志》记载“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这在死刑案件的办理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他经常告诫辅臣:“朕未尝詈人以死,况敢滥用辟乎!”说明其身为君王也重视自律,不敢滥用死刑。他秉持“死者不可复生”的信念,慎重复核疑难死刑案件,“大辟疑者,皆令上谳,岁常活千余”。他从严追究错判死罪的审判人员之责,“吏部选人,一坐失入死罪,皆终身不迁”。由此可见,宋仁宗以身作则,希望官员皆能慎重用刑,尤其是慎用死刑。
在此,不妨结合《宋刑统》来分析皇祐年间信州饥民劫粮伤主的刑事责任。《贼盗律》“强盗”条明文规定,“诸强盗……伤人者绞”,宋仁宗所谓“盗而伤主则难恕”便符合法意。只是仁宗更关注的是,“饥而劫米”者的“无知”与被判重刑的“可哀”。法典中的“强盗”本条,量刑上根据“得财”多寡、是否“伤人”等情节来区别轻重、生死,但在犯罪的动机和原因上,并未细化到将“因饥劫米”与其他劫财区分开来。仁宗特地宽贷饥民之死罪,属于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减刑举措,有“以宽济猛”的倾向。
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来看,要避免“宽则民慢”与“猛则民残”,不断探索用刑适中的方案,也并非宋仁宗一朝独有。宋代开国之后,为应对饥民劫粮问题,多位皇帝均秉持“立法严,用法恕”的倾向,不断针对个案作调整。所谓“法严”,依据《宋刑统》中的“强盗”律条规定,饥民劫粮,极易触犯死罪。首先,从作案手段来看,不少案件都是饥民成群结伙、持杖行劫,法律规定,不持杖且不得财也要“徒二年”,“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其次,粮米一旦到手,便是强盗“得财”,需要计赃论罪,不持杖者,“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绞”,持杖则赃满五匹便科绞罪。再次,灾荒之年,粮食被视为性命攸关,饥民胆敢下手,事主也会反抗,抢劫过程可能附带杀伤后果,律载,持杖而伤人者,斩,不持杖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宋史·刑法志》所记载的“凡岁饥,强民相率持杖劫人仓廪,法应弃市”,自然包括了依《宋刑统》对饥民持杖行劫导致伤人、得财后果时应判处绞、斩刑罚的情况。《宋刑统》还辑录了诸如“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以及“强盗计赃钱满三贯文足陌,皆处死”等严惩强盗之特别法令,据此,饥民因劫粮而被处死的可能性又增加了。不过,宋太宗时,此类案件“每具狱上闻,辄贷其死”,已经体现出从宽的倾向。淳化五年(994)春,京西、江、浙发生大饥荒,君臣立下了“宽饥民罪”的范例。蔡州张渚等318人皆犯此类罪名,原本都要被判死刑。但宋太宗鉴于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的共同提议,将这些成群结队强劫粮食的饥民“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太宗重视赈灾,不但特地下诏赞扬两位官员,并督促地方官开仓赈灾,而且在派遣使者巡抚诸道时也告诫巡视官员,抢粮者本是平民,荒年犯案,不过是“图活命尔,不可从强盗之科”。也就是将“饥民抢粮”看成“重惩盗贼”的例外,对于为了糊口而不得已抢粮的平民,不应一概适用“强盗”之法。太宗的判断标准是,抢粮者如果是平民迫于饥饿,“情非巨蠹”,不妨“悉为末减”,不必处死;但如果是“凶狠难制、为患闾里者”,出巡者仍要“便宜从事”,坚决打击。
在宋太宗、真宗奠定的办理饥民劫粮案的基础上,宋仁宗在位时多次对饥民抢粮案的诏示,可视为宋初治盗时对特殊情况采取从宽态度的延续和“宽以济猛”经验的总结。南宋学者程大昌与清代刑官沈家本等,在梳理“饥民强盗人谷米”“饥民劫仓廪”法制时,也都着重列举了仁宗朝的情况。天圣三年(1025),陕西出现旱灾,仁宗下诏,“民劫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隶他州,非首谋又减一等”。从此以后,各地受灾,朝廷即降下此类敕旨,强调对饥民抢粮案件的慎重从宽办理。如宝元二年(1039),针对“两川饥馑、百姓艰食”,仁宗下诏“盗贼劫廪谷非伤杀人者,并刺配五百里外牢城,为首及累犯盗者,配出川界”。相当于在一定范围内、较为常态化地在饥民抢粮案件上变通了“得财(计赃满一定数额)者绞”的“强盗之法”的适用。历史评价是“饥民为盗,多蒙矜减,赖以全活者甚众”。
北宋饥民劫粮案的处理体现“宽中有严”
“为政者当得宽猛之中”能够代表宋代君臣在处理饥民劫粮问题上的共同追求。一方面,为了落实“宽猛得中”,慎重对待此类案件中的死刑科处,有条件地选用“减死刺配”“脊杖”等刑罚以变通,是在坚持“重典治盗”大原则的基础上,做到重中有轻,严中有宽。另一方面,在惩处盗贼时应否、如何宽减饥民死罪等问题上,北宋君臣也在避免政令过宽而被强盗恶徒利用,导致打击力度不足、惩盗不严。仔细考察这一时期政令中给劫粮的饥民减刑的具体操作,还有两点“宽中有严”的表现,值得注意。
其一,在皇帝针对灾荒地区的饥民抢粮犯罪下诏表示宽减时,要注意这种变通的局部性、暂时性、条件性和秘密性。南宋程大昌就注意到,对“饥民强盗人谷米”处置,宋太祖、宋真宗“多因奏谳,特许贷配”,类似于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特征都是“不明立为法”。这种因时制宜、不破坏《宋刑统》等律法稳定性的举措,在宋仁宗时也仍然延续。天圣年间,针对陕西旱灾降下对劫粮者减死发落之诏,程大昌认为皇帝“仍令长吏密以诏书从事”,此后应对诸路灾伤“即降不下司敕”,也都注重从宽处置饥民做法的个别性、灵活性,兼顾了对饥民的同情即“矜其迫饥为之,故特贷其死”与对恶徒的防范,“不明降诏命者,恐人恃此以犯”。对宝元年间四川饥民为盗情节较重者,以“刺配”代替死刑,也设定了期限,“俟岁丰如旧”,即民生恢复后便要回归“强盗”律法,不必减死从轻。朝廷保全饥民为盗者性命的政策,通过“不明立为法”“不明降诏命”及“俟岁丰如旧”等方式加以限定,防范宽减之策被不法之徒利用,这是做到了轻中有重,宽中有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其二,司法官吏也有对饥民的同情,但职责所在、权能所限,他们不会像皇帝那样径直出具减刑命令,他们对“宽猛得中”的贯彻方式,是遵循规则与程序,合理提出建议、加以变通。比如宋太宗时的蔡州饥民劫粮案,知州、推官联名请示将被判死刑的三百余犯区别首从、以杖代死,引起皇帝重视。又如真宗时请示皇帝为70余名计赃应死的犯盗饥民减刑的陈尧佐,他在寿州带头赈灾可谓不遗余力,“自出米为糜以食饿者,而吏民皆争出米,共活数万人”,但他坦言自己并无意于“行私惠”,即不是为宽而宽,而是要用合适的方式争取合理的目标实现。
对刑罚宽减的检视
在北宋君臣探索饥民盗粮案件办理的“宽猛得中”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针对刑罚宽减的反思和纠偏。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杨安阁借由经筵讲《周礼》“大荒大札,薄征缓刑”的场合,抒发自己的见解,明言缓刑的适用范围“乃过误之民耳,当岁歉则赦之,悯其穷也”,但饥民聚众持杖抢粮,已经超过了“过误”的范围,“今众持兵杖劫粮廪,一切宽之,恐不足以禁奸”。这其实是针砭时弊,直指宋仁宗在位后发布的一系列宽减饥民盗粮罪责的政策是“一切宽之”,有惩盗不力之嫌。宋仁宗却不以为然,他的态度仍与皇祐年间一致,重点是怜悯“细民无知”,“饥莩所迫,遂至为盗”,在这位皇帝眼中,“天下皆吾赤子也”,百姓“一遇饥馑,州县不能振恤……又捕而杀之,不亦甚乎”。北宋仁宗、英宗等皇帝对饥馑为盗者的刑罚宽减,可以视为在困难时期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借由刑罚的宽缓来维护民生和凝聚民心。但对饥民为盗的处刑宽减,可能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留下了弊端。宋英宗时,司马光在治平元年(1064)十月十日上《除盗札子》,便强调朝廷降敕宽待盗犯的消极作用。司马光主张,赈恤灾荒的基调虽然是“宽大之恩以利于民”,但依照儒家经典《周礼》的精神,“独于盗贼,愈更严急”。司马光认为,只有始终坚决除暴安良,才是成熟统治经验的体现,因为“饥馑之岁,盗贼必多”,如果州县官吏“不知治体,务为小仁”,将导致“盗贼公行,更相劫夺”,结果是“乡村大扰,不免广有收捕,重加刑辟”,想要怜悯饥民,反倒加重地方负担,不得已增强打击力度,结果事与愿违。他尤其反思了“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盗斛斗因而盗财者与减等断放”的举措,认为这无异于“劝民为盗”,“恐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司马光对朝廷应对饥民为盗问题的解析,相当周全。就盗案本身,他主张严格法办,反对朝廷发布减刑明文,以防盗贼猖狂,殃及良民,增加官府缉捕难度。就百姓生计,他致力于回归本质,“百姓乏食,官中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即通过官府切实救灾,给百姓以活路,从根本上消除饥民劫夺的可能性。就秩序的恢复与治安的维护,他敏锐地看到,“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担忧“饥民啸聚,不可禁御”,“严刑峻法以除盗贼”才是“保全愚民、减省刑狱”的根本途径。司马光上疏后,“取进止”。此后的治平四年(1067)九月,朝廷下诏“灾伤州县,持杖强盗,不以财物斛斗,但同火三人以上,伤人及计赃罪死者,捕获,已尝为盗至徒经断不以赦前后,今犯至死者,依元条,不用灾伤减等”。这是基于更严峻的自然与社会状况,对饥民为盗案件办理作出的新调整。程大昌评价,此乃仁宗朝之后的君臣察觉“恕贷之不足以戢盗”,从而限制“灾伤减等”,从严贯彻强盗律法,从罚当其罪与惩防并举的角度来说,都是“足为至当也”。
总之,北宋太宗、真宗、仁宗、英宗等朝君臣在饥民劫粮问题上致力于用刑“宽猛得中”的探索,虽然在立法、司法层面尚不够客观公正和全面准确,反映出皇帝“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局限性,但其中体现出的君臣对民生、民本与治安的一致重视,对打击盗贼和体恤饥民等目标的兼顾,以及对用刑宽严方案的不断优化调整等,仍提供了中华优秀法文化在具体场景中贯彻落实的历史镜鉴。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读书万卷不读律”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