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运用智能量化评估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
2022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检察院率先在广西检察机关推行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通过科学统筹和精心组织,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制度体系、评估标准体系等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破解逮捕羁押评估标准不统一、权力滥用等难题,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努力为各地检察机关建立更加科学、客观、高效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提供高质量的“钟山样本”。2023年9月,钟山县检察院被最高检确定为全国38个深化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之一。
建立上下贯通左右协同的制度体系
一是制定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降低诉前羁押率提供具体抓手,统一逮捕羁押司法尺度,2021年12月钟山县检察院参与研究制定《贺州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试行)》,形成一套多维度、多视角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评价体系,为钟山提供成熟的制度基础。在结合实际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2024年3月制定《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规定(试行)》,明确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现阶段适用案件范围、审查要求、审查内容、评估规则、审批程序、风险预判等13个方面的要求,全面推动评估过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
二是建立“检+警”协作配合机制。与钟山县公安局签订《逮捕羁押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指引》等制度,细化规定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要素、公检工作衔接办法等内容,实现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与公安机关常态化共用共享。
系统制定评估标准体系
一是准确分类评价指标。在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逮捕条件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梳理、分析、总结近年来办理案件的特点、规律,结合办案经验,探索对社会危险性因素分列为人身、犯罪、妨害诉讼等3类16项46个指标,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工作状况、犯罪年龄及归案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因素,差异化设置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实现全覆盖审查逮捕案件适用。
二是科学设置三类评估档次。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大量案件样本,根据社会危险性大或小,对评估指标分别实行正向加分或反向减分,以“赋分制”计算结果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划定应当逮捕、应当不捕、一般不捕三个档次的评估分值,为检察官是否决定批准逮捕提供参考依据。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后,运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社会危险性智能量化评估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因素进行勾选,系统会自动生成评估清单及分值辅助决策参考,提高评估质效。
三是运用“云监管”防范脱管漏管。对检察院依法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条件适用非羁押替代措施的,坚持能用尽用原则,由检察机关适用或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适用非羁押替代措施,即通过佩戴电子腕表、在云监管平台App打卡等形式实现“云上监管”,有效杜绝犯罪嫌疑人脱管、漏管。
建立科学评价落实执行机制
一是实施“检+警”培训提升制度。就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联合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检警同堂培训,引导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社会危险性证据,推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熟练掌握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指标,确保不错评、不漏评。
二是推动公安机关建立逮捕必要性评议制度。钟山县公安局通过阶段性试运行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标准后,在规范案件管理、案件分流、减轻预审工作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该局自主建立逮捕羁押必要性评议制度。侦查人员先行运用量化评估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并判断是否有羁押必要,再决定是否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按照评估标准经过评估未达到应当逮捕标准但需报捕的,由3名以上办案民警参与评议决定,在评估清单载明合议意见后移交预审部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三是建立检察官亲历性审查制度。检察官除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直观感受外,还需通过询问被害人、走访案发现场、向犯罪嫌疑人亲友及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了解情况等方式,尽可能多角度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要素,避免刻板地按照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使量化评估更科学客观。
四是建立特殊情形把关制度。因个案的特殊性,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需要结合量化评价指标之外的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发现评估分值参考结果与检察官拟处理决定不相匹配的,应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审批,以弥补量化评估指标局限,确保罪责相适、个案公正。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