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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员工虽已离职,合法权益仍应保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王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茜(左)主持召开听证会,促成一起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

  2010年入职,2020年离职,合作十年,本该好聚好散,劳资双方却因绩效工资发放、发明专利奖励金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对簿公堂。2023年6月,我院受理了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是该案争议焦点。

  2010年2月,小伟(化名)入职某公司电气工程师岗位。2020年7月,小伟辞职。十年间,小伟先后为该公司取得两项发明专利。离职几天后,小伟得知该公司为其他员工发放了2020年上半年绩效工资,却将自己排除在外。气愤之下,小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上半年绩效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发明专利奖励金。

  一审法院认为,小伟在休息日加班14天,被告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小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业绩考核情况,双方也未约定发明专利奖励金,故对其他诉求不予支持。小伟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另行提起发明专利奖励、报酬诉讼,均被驳回,于是向我院申请监督。

  办案组对该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一致认为该案与普通劳动争议不同,职务发明人发明专利奖励金争议应当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因此,小伟主张的发明专利奖励金不会因为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此类奖励办法而丧失,他可以依法直接主张。至于绩效工资,如果某公司认为小伟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条件,那么举证责任应在公司一方。

  详细查阅某公司《部门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后,我们发现其薪酬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表示薪酬包含绩效薪酬,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年度绩效工资。从小伟提供的钉钉工作群截图看,某公司2020年7月发放的工资包含半年绩效。一审庭审质证时,某公司也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们据此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满足绩效工资发放条件的情况下,理应做到同工同酬。

  2023年9月,我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武汉市检察院于同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5年3月17日,法院经过再审,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支付小伟2020年上半年绩效工资差额和发明专利奖励金。

  判断已离职劳动者应否获得在职期间的绩效工资,要充分结合其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及对单位的贡献等因素进行考量。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单位设定了给予发明人奖励金的义务,旨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该案的改判,正是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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