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晴)今年5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联合该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7家单位出台《关于在药品零售企业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同时,常州市1186名药店工作人员受聘担任“未成年人成长观察员”。
2024年2月,溧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曾独自前往药房购买避孕药。药店工作人员未对疑似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关注,售药后也未及时报案,致使该案未被及时发现。
生活中,还有多少类似情形?同年3月,溧阳市检察院对2022年以来该院办理的39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梳理,发现11起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或暴力伤害后,曾单独或与同伴一起前往药店购买避孕类、跌打损伤类药物。在走访药店中,检察官还了解到,有少数未成年人购买服用易成瘾性药物并逐渐上瘾。
“药店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条件,具备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的便利性,应纳入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溧阳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谢靖说。随后,该院向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将药店纳入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落实询问、登记、报告等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线索。
2024年5月30日,溧阳市检察院联合该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建立药品零售企业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将溧阳市392家药店纳入强制报告义务主体。
“溧阳市检察院的先试先行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溧阳市药店共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线索13条,其中3条为有效线索。”常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磊告诉笔者,为推广溧阳市经验做法,常州市人大代表舒文等人在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将常州市药店纳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建议,有力推动了《意见》出台。
据王磊介绍,《意见》规定,药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女性未成年人购买避孕药、早期妊娠诊断试剂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的;未成年人购买跌打损伤类药物或可能成瘾的药品,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疑似受到欺凌、殴打、虐待或者被人麻醉等侵害或可能存在药物依赖的;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线索,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青橙药品”目录,其中包括性侵类、校园霸凌类、药物滥用类等10种药品和医疗器械,供药店及“未成年人成长观察员”对照开展重点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