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检察官就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问题与当事人沟通。
一起迟迟不能化解的故意伤害案,在犯罪嫌疑人提交赔偿保证金后,被害人终于愿意面对面沟通,案件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很快办结。这得益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建立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近年来,该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推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司法办案全流程适用,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有机统一。
2023年某天傍晚,王某与杨某在火锅店吃饭时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王某将杨某面部两处部位打至骨折,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虽有赔偿意愿,但因杨某诉求过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赔偿谅解。
“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这种被害人诉求与犯罪嫌疑人赔偿能力相距过大的情况,如果在法院判决后走执行程序,被害人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赔偿,甚至很难拿到赔偿金。”办案检察官表示。
为破解轻伤害刑事案件的和解难题,2023年3月,广陵区检察院在两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设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并在广陵区司法局公证处设立专款专户。
这一制度的设立为王某故意伤害案的推进提供了契机。检察官依法确定王某的赔偿额度为5万元,在其近亲属将钱提存至赔偿保证金专户后,双方矛盾终于得以化解。
自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建立以来,该院已适用案件近40起。
如何放大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优势、全面提升轻微刑事案件一体化办理质效?2023年5月,广陵区检察院联合区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施办法》,将制度适用前延至公安侦查环节,后伸至法院审判环节,探索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环节全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打通轻伤害案件司法办案全流程。
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后,针对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区公安分局提前与检察机关就适用问题、赔偿数额进行会商,推动部分案件在侦查环节即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今年该院提出“三步走”工作方法:即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前、适用时、结案后分别引入风险评估、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官回访程序,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治罪向治理转变。
“在适用前,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我们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检察官介绍,“同时秉持‘自愿非强制、协调不越位’原则,征求被害人意见,评估接受度,把风险降到最低。”
适用时,有时会出现案件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的情况,检察官会结合司法实践、民事赔偿标准、被害人实际损失和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赔偿意愿等,综合确定赔偿保证金数额。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借助人民监督员力量推动赔偿保证金的磋商工作。
赔偿款是否到位、矛盾是否妥善化解……办案检察官会在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后进行跟踪回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扬州市人大代表、江苏“时代楷模”郑翔表示:“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集合了全区政法力量,为轻伤害案件妥善化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司法更具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