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检察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实践中推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发挥抓手作用,需要坚持“五位一体”,从目标定位、主体、对象、方式、结果运用等五个方面予以完善,逐步做到“每案必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
坚持精准定位,推动实现目标“贯通化”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是检察机关深化内部制约监督的重要方式,检查与评查具有不同功能定位,可以协同其他管理手段有序推进“三个管理”。
作为深化内部制约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内的全流程内部制约监督体系,三者分别以强化制度教育、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为主要方式手段。其中,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内部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司法责任制包括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检委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司法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督责考责的重要方法。同时,也要落实承办检察官的主体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把关责任和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质量监控作用,压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司法责任。
协同其他管理监督手段有序推进“三个管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评价具体案件质量、对具体个案进行品质把控的基本方式,是评估个案是否“高质效”的最直观方法。通过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所具有的监督、纠错、考核等功能,可聚焦类案存在的共性问题、影响案件质效和办案规范性的深层次问题,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等进行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推进宏观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的有机联动,真正推动个案办理高质效与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的有机统一。
坚持全员参与,推动实现主体“全员化”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既要注重办案部门的质量检查,也要继续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评查,更要健全上下一体的评查运行机制。
加强办案部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办案人员要及时开展自我检查,既要熟练运用司法技能办理案件,也要主动加强自身管理监督,做到“每案必检”。办案部门负责人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部门内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关键环节如拟作出刑事不捕不诉、撤回起诉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等,确保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加强案件管理部门统筹、办案部门承办的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针对已办结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各办案部门的检察官分工负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全面履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管理职能。案件管理部门的评查检察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和监督落实,发挥检察业务管理枢纽作用。办案部门的检察官作为评查人员,可独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加强上下一体的质量评查运行机制。《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明确,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评查。这就要求建立完善上下级院一体化管理机制,上级院可以发挥其统一调用办案资源力量、开展跨区域检察协作的优势,统一部署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切实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效。
坚持全面覆盖,推动实现范围“全面化”
做到“四大检察”全类别覆盖。《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对检查评查案件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尤其还在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中增加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
做到所有办案主体全层次覆盖。无论是普通检察官、办案部门负责人,还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入额院领导,所办案件均应成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对象。尤其要加强对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的质量评查,探索以异地评查、提级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从而做实入额院领导实质化、亲历性办案。
做到实体、程序、文书、效果的全方位覆盖。实体方面,将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作为重点,对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重要决定予以检查评查。程序方面,检查评查案件受理、案件审结、出庭公诉等案件办理流程与环节。文书方面,既要检查评查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也要对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进行检查评查。效果方面,要检查评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是否在办结案件的同时注重推进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整合运用,推动实现方式“立体化”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方式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实效。要探索形成综合运用、避免重复、繁简分流、内外并重、数字赋能的立体化检查评查方式体系。
注重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方式的综合运用、避免重复。要处理好案件检查评查的统分结合,着眼“监管一案、规范一类”,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强化传导效应。其中,办案部门检察官作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每案必检”。办案部门组织检查主要对本部门或本业务条线的重点案件类型、关键办案环节、重要法律文书进行核查。重点评查是针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公检法之间存在分歧、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案件进行的逐案评查。专项评查则是对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的评查。随机评查是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案件进行的评查。
探索构建繁简分流、内外并重的立体化体系。要综合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繁简程度等特点与不同实际需求,建立繁简分流的差异化检查评查机制。要重视引入外部监督方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重点案件专项检查,构建简易公开听证、类案集中听证等多元听证体系。可以探索试行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办理,由案件管理部门的评查检察官或办案部门检察官采取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方式进行,由评查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评查工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探索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数字化赋能。要加强案件质量检查的数字化,持续推广应用“数检通”智能软件,辅助支持办案部门对案件“一键自检”。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的数字化,加快研发数字化质量评查模块,构建智能评查与人工评查相结合的质量评查体系,实现重点案件评查覆盖率、瑕疵案件率、不合格案件率指标系统填报自动抓取和汇总统计功能。要加强管理手段的数字化贯通,推动建立数字化检察管理平台,实现“一张网运行”“一平台通办”,通过预设规则、智能判断,打通流程管理等,实现质量检查、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有机衔接。
坚持有效运用,推动实现结果运用“实质化”
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作为一项监督管理手段,要着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结果导向,强化检查评查结果运用,实现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考核同向发力、互促共进。
完善正向激励表彰机制。要同步统筹优秀典型案件评选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和案管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的同时,共同抓好优质案件、精品典型案例、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奖励工作,研究室协同做好亮点提炼和疑难问题研究论证,一体发挥精品案例、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要协调贯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管人的正向激励作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办案人员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完善反向督促惩戒机制。要完善反馈通报机制,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评定的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及时予以反馈通报,督促承办检察官对照问题、分析原因、切实整改。要完善长效质量管理机制,案管部门定期对案件检查评查发现的频发易错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总结,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提升证据审查运用和法律适用等能力水平。要完善检察官司法档案机制,建立案件评查与司法档案管理的有效衔接,实行一人一档,统一归档保存。要完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细化司法责任认定规则标准,完善与检务督察部门、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惩戒完整链条。
完善容错免责机制。要建立完善容错机制,维护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保证检察官的正常职务行为不受责任追究,对于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发现的问题,要结合主客观因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出评价,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坚守底线。要强化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责任,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要建立完善责任豁免机制,明确不予追究责任、免予追究责任等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