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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2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隐形眼镜监管不能“隐形”
王玲 孙笑天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辖区美甲店、眼镜店等场所,确认经营者已经做到了规范经营隐形眼镜。

  今年2月,该院收到线索称,辖区有企业涉嫌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根据相关规定,隐形眼镜作为角膜接触镜,应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隐形眼镜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时也须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隐形眼镜的合格证明文件,并且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检察官实地走访辖区眼镜店、美妆店、饰品店等场所,发现有的经营者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隐形眼镜,有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有的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等,其经营的隐形眼镜安全性、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

  3月11日,沈北新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力度,规范辖区隐形眼镜经营秩序,消除隐形眼镜使用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眼健康”。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行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没收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及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全面排查辖区美甲店、眼镜店等场所,重点检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等,同时加强普法宣传,督查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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