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版:涉外法治·论苑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构建国际经济法法理学的坚实尝试
· 强化队伍建设 促进行政检察监督
· 多维发力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强化队伍建设 促进行政检察监督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改革动向
汪鹏 孙亚南

  

  

  

   汪鹏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具有普遍法律监督地位。近年来,强化和完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是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和社会重点关注的议题。2024年前后,俄罗斯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管理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建立企业风险评估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新规定、新措施。

  制定以“提升检察队伍忠诚度”为目的的入职审查和保障补偿条款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忠诚度,俄罗斯国家杜马在2023年和2024年均对《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核心是制定检察官入职审查和保障补偿条款。2023年3月,俄罗斯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第40.1条中新增第6款,要求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录用的人员按照俄罗斯联邦规定的格式提交调查表,并在2024年5月再次对该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了对检察官背景调查的具体内容,其中主要包括持有护照情况、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授予学位及学术头衔情况、体检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曾经工作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服兵役情况等基本信息,以提高录用制度透明度,统一录用人员背景调查标准。同时该法新增第40.1-1条,规定入职检察官应依法提交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及负债信息,入职前劳动或雇佣关系证明文件及凭证,入职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记录等材料。新增第44.1条第17.1款检察官保障补偿条款,明确规定因经济困难,参加特别军事行动牺牲、致残以及患病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一次性社会补助金或住房所有权。俄罗斯通过积极修改该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队伍建设及其保障。

  除此之外,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也是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议题。2021年8月16日发布的第478号总统令《关于2021—2024年国家反腐败计划》,以及2021年9月发布的第532号总检察长命令《关于组织实施“2021—2024年国家反腐败计划”》,就反腐败标准,解决利益冲突措施,未遵守反腐败标准责任,非法从事商业活动、斡旋受贿以及商业贿赂行为的责任,反腐败措施适用部门,信息共享与保护,反腐败培训和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法律条款的修改通过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和职务行为监管体系,能够有效预防检察人员腐败犯罪与关联交易引发的违法行为,成为强化检察队伍廉政建设的关键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过滤器”作用

  目前,俄罗斯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已经由1992年《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颁布时确立的“一般监督”逐步调整为“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即保留了对俄罗斯联邦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对商业组织的管理监督,以及检察长参加案件审理和提出异议的权力。因此,近年来,俄罗斯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领域之一就是行政机关对于企业行政执法检查的合法性。俄罗斯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类。定期检查由检察机关审核并据此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防止滥检、滥罚、滥封等行政违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发挥检察机关事前监督效能。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生态安全、文化遗产遭受侵害以及消费侵权等法定紧急事由,行政机关可启动不定期检查,但须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第336号政府法令《关于〈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管理法〉的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俄罗斯检察机关已经暂停批准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的不定期检查,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预防性访问成为行政机关主要实施的监管措施。

  所谓预防性访问,是指强调在检察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企业与行政机关就预防性访问的时间达成一致后,由行政机关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企业雇主或其员工进行检查,并根据预防性访问的结果,对企业遵守强制性要求的程度进行公开评估。如果发现轻微违法情况,行政机关会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遵守强制性要求的建议和消除违规行为的命令,但不会进行罚款。如果发现重大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可据此开展行政检查,预防性访问收集的证据可作为案件查处的依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认为,上述措施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有效性,并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保护企业家权利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构建基于检察机关批准为前提的企业风险评估监督模式。构建科学的和可预测的行政执法监督模式,是2024年俄罗斯国家杜马立法的重点领域。2024年12月,俄罗斯国家杜马完成了对《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控制(监督)和市政管理法》的修改,构建了以检察机关批准为前提,基于风险评估开展行政监督的新模式。该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建立风险指标评价体系,并对企业风险划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及低风险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对评级指标的制定和评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异议申请和举报。在风险评估监督模式中,该法明确规定对极高风险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但不得超过两次;对高风险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或每年进行一次强制性预防性访问;对低风险企业,通常运用预防性访问的措施进行监管。

  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提前至少6个月在网站公布获得批准的行政机关对企业执法信息,详细载明批准的时间、批准行政机关的名称、执法内容及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或者不符合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对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以及涉及环境安全和文化遗址保护安全等可以启动计划外调查的特定情形(即针对紧急突发或者对国家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将不批准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若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形下执意开展相关执法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出异议、意见、决定、警告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该举措有助于俄罗斯检察机关在其权力框架内确保联邦行政机关最有效地实现依法执法,也是进一步拓展企业风险评估模式建设空间的有力之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