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罪犯A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患有高血压病三期,伴双侧颈动脉粥样斑块形成靶器官损害,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A虽患有疾病但经规范治疗后短期内无生命危险,被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程序启动后,A先后向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交3份不同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意图拖延、逃避刑罚执行。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罪犯进行规范治疗、亲历性调查核实、委托专家全面论证,认定A虽患有疾病,但经规范治疗后短期内无生命危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相关监狱具备治疗条件,收监后不影响后续治疗,遂监督并联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将A收监执行。
【检察履职】
开展同步监督,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在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集中体检同步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对A进行“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检查、诊断,遂依法监督。
充分释法说理,督促罪犯进行规范治疗。收监程序启动后,A先后至3家医院住院治疗,3家医院均在其入院时出具病危通知书,但3家医院均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不具备认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资格。检察机关多次与A沟通并释法说理后,A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规范治疗。
全面调查核实,科学判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检察机关针对A在社区矫正期间无重大疾病住院记录,收监程序开始后3次住院并收到病危通知书的异常情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部门先后两次对A提供的病情诊断材料进行审查,均认定A短期内无生命危险。二是开展亲历性调查核实。先后至A住院的多家医院,通过突击检查、查看监控、调取住院病历、询问主治医师等方式,发现A住院期间长时间玩手机,能够正常饮食、休息和活动。三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省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严格对照鉴别标准对A的病情进行论证,多名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A“短期内无生命危险”,并出具专家意见。
持续跟进监督,共同推进罪犯收监难题。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多次前往监狱对接沟通收押事宜,共同制定收押预案,快速推进收监工作。后A被依法投监服刑。
【典型意义】
“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司法实践中的规范判断,不等同于临床治疗上的病危通知书。根据2023年“两高四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经过一段时间规范治疗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认定,短期内仍然具有死亡的危险。入院时收到病危通知书,但经规范治疗后短期内没有死亡的危险,当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依据病危通知书进行形式审查,要从病危通知书形成的时间、依据材料是否真实、罪犯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规范治疗、规范治疗后病情是否好转、是否频繁更换医院拖延执行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A虽多次住院并收到病危通知书,但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后,病情得到改善,短期内无死亡的危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要通过亲历性调查核实,确保病情诊断材料真实可靠,防止“纸面服刑”。司法实践中,一些罪犯通过不积极治疗、使用药物、贿买医生等方式,操控部分疾病症状和健康检查指标,以达到逃避监禁刑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要亲历性审查在案证据材料,特别是病危通知书等关键性证据,以及罪犯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重点对社区矫正期间无住院治疗记录,收监程序启动后突然住院或者提供病危通知书的罪犯,通过健康检查同步监督、居家或者住院期间突击检查、回看监控视频、调取异常药物购买记录、走访邻居或者主治医生等方式,对其病情及康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A入院规范治疗后,能够长时间玩手机,正常饮食、休息和活动,与病危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间具有明显矛盾。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