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对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电话回访某村党支部书记时,该书记动情地说:“谢谢检察官,没想到这婆媳俩关系现在变得这么好了,要不是你们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婆媳之间的矛盾只怕会是越积越深。”
2024年10月,我接手了这起刑事案件:2024年9月3日下午,因家庭琐事,村民刘某和妻子王某发生激烈争吵,为了息事宁人,刘某起身外出走了。无处发泄怒火的王某越想越生气,便摔起了东西。闻讯赶来的婆婆张某上前阻止,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把将婆婆张某推倒在地,致张某腰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虽经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因久调不决,202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逮捕。张某一再表示绝对不谅解王某,婆媳俩的关系降至冰点。
通过深入走访调查,我了解到刘某和王某原本恩爱有加,但当婆婆张某强势介入他们的生活后,一切变得复杂起来。刘某是独生子,对母亲言听计从,而张某坚信自己的经验和智慧足以处理家庭中的所有问题,但王某有自己的工作和梦想,追求独立自主,尤其是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婆媳二人发生过不少争执,再加上家庭琐事,她们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了解案情后,我内心感到很沉重。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如果简单按照司法程序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会激化婆媳矛盾,不利于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考虑到当事双方是家人,我认为她们之间存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于是尝试和二人沟通,发现双方都有很大的怨气,也不愿意调解。
初次沟通失败后,我并没有因为案小而机械司法、一捕了之,而是一直考虑“如何将办案效果最大化,让双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了促使婆媳二人和解,我决定打“亲情牌”。我找来刘某和他的儿子、女儿,让他们来做张某的工作。
在提审王某时,我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某哽咽地说:“我太冲动了,对自己的行为特别后悔,更对不起孩子,希望检察院给我和我的家庭重新开始的机会!”
同时,我和同事又从法理情方面持续做张某的工作,化解其心结。在我们的努力和亲情的感召下,张某和王某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于2024年10月25日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在涉案矛盾有效化解的前提下,综合本案事实,考虑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谅解等情节,我提出对王某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的建议。
在随后召开的听证会上,听证员经讨论,对我院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均无异议。他们表示,该案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王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听证过程讲法说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司法温度,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挽救受损家庭、促进社会和谐。据此,我院于2024年12月4日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宣告送达。
经此一事,无论是婆婆张某还是儿媳妇王某,都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王某回到家跟亲戚邻居说出了自己的内心感触:“遇到事情一定不要冲动,如果能重来一次,我肯定不会和婆婆争吵,更不会对婆婆动手。”
事后,我在回访中了解到,双方的刑事和解在当地乡里乡亲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当地村民普遍认识到家人之间、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表示不管发生什么矛盾纠纷,只要大家冷静去处理,都会得到和平解决。
通过此案,我也深深体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我们处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办理的案件大多是群众日常生活的“小案”,但“小案”事不小,对于当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是大事,对检察机关而言,每一个小案都彰显着司法公正。我们在办案中要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不能简单机械执法,要在“小案”中显担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家庭邻里纠纷,把司法为民贯穿办案始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口述人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