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兄弟不想牵扯到他,而且感觉没多大的事情。”贩毒人员主动投案后出于哥们义气隐瞒了同案犯,却被一审判决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日前,经湖北省荆门市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
2024年2月18日下午,刘某电话联系沈某(另案处理)要购买毒品,双方在毒品交易过程中遇公安民警检查,沈某逃离现场,刘某被抓获。当晚,沈某来到孟某家中,将其贩卖毒品被警察发现并逃避抓捕之事告诉了孟某,提出想在孟某家躲藏一段时间,于是孟某带着沈某在车上和家中隐藏多日。
同年3月6日,孟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未交代其系帮助沈某贩卖毒品,辩称毒品系沈某赠予,其独自贩卖。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孟某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后经讯问,孟某承认该事实,并供称是不想牵扯到沈某才做的虚假供述。
经查,2024年2月至3月,孟某伙同沈某两次向他人贩卖毒品3.16克。9月5日,钟祥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孟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孟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贩卖毒品罪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窝藏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钟祥市检察院认为,孟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未供述其伙同沈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在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沈某被抓获归案并供述其伙同孟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侦查人员再次对孟某进行讯问时,孟某才供述了与沈某的共同犯罪事实,应认定孟某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提出抗诉。
2025年2月,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在公安机关根据沈某的供述已经掌握其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孟某迫不得已才如实供述,与关于认定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符,遂依法作出支持抗诉决定,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3月6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撤销了原判对自首情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