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新型网络暴力需要在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坚持全面评价,根据法益侵害类型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对新型网络暴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刑法规制。通过对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别对待,达到惩治与预防、治罪与治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最终实现治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行为,“开盒挂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露,还会引发造谣、侮辱、诽谤等社会问题。但是,如此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如果不予以足够重视,就会导致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遭受严重损害,并助长网络黑灰产业发展。治理新型网络暴力需要在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坚持全面评价,根据法益侵害类型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情形,分别对新型网络暴力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刑法规制。通过对不同网络暴力行为的区别对待,达到惩治与预防、治罪与治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目的,最终实现治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惩治犯罪环节,还体现在犯罪预防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在惩治网络暴力行为时,对危害公民权利和网络安全等严重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从严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在实践当中,严重的“开盒挂人”行为可能不仅触犯一个罪名,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相关罪名。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危害行为还构成其他犯罪或满足多个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竞合原理和法益侵害类型进行罪名认定和选择。实质上,需要通过刑法适用达到防范化解网络风险、维护网络秩序稳定之目的,即以刑法适用和犯罪惩治,化解网络矛盾和法律风险。
在犯罪预防层面,为了有效实现犯罪预防之目的,针对严重危害公民安全和网络秩序安全的犯罪行为,应落实从严的刑事政策,构建切实有效的犯罪防控机制;针对轻微的网络暴力犯罪,应贯彻从宽的刑事政策,预防行为人再犯和畅通社会复归路径。惩治和预防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一体两面。实践证明,只有保持惩治网络暴力的严厉态势,加大预防网络暴力行为的力度,铲除网络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才能从根本上达到治理网络暴力行为之目的。具言之,需要围绕依法惩处网络暴力行为,在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下进行刑法规制和治理。同时,还要通过社会综合治理,协同行政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网络安全环境整治,坚决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公民权利的网络暴力行为。
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
推进刑事司法工作从治罪向治罪与治理相结合转变,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
司法主体需要透析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解读法律条文背后蕴藏的法治精神,做到政策指导和刑法适用的统一。犯罪治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如何适用刑法规制危害行为还需要方法指引和政策指导。由此,在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当中,需要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解析刑法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注重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协商司法。具言之,在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司法评价时,应综合考量危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深入思考如何通过协商性司法达到社会治理效果。对于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比如,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需要从效果统一角度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犯罪行为做到精准定性量刑的同时,实现对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言之,司法主体应该考察和探究网络暴力行为背后的社会问题,通过案件分析,梳理同类案件的共性与特点,通过惩治网络暴力强化权利保障,通过矛盾纠纷化解弘扬法治精神。对于轻微网络暴力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适用刑罚过重或者量刑失当,或者适用的犯罪附随后果过于严苛,则可能造成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不佳,就需要基于宽缓刑事政策,慎重考虑是否需要适用刑法规制或者选择刑罚的种类。同时,还需要加强法治教育和社会矫治,在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推动行为人回归社会,实现犯罪治理的积极效果。
坚持刑法与行政法相衔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作出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重大部署。司法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的政策和部署,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司法环节落到实处。
在网络暴力行为治理上,需要充分发挥行刑衔接的联动效应。详言之,在强调刑法积极介入网络行为刑事风险的同时,避免过度干预行政法规的适用空间。网络暴力涉罪行为多属行政犯,前置行政规范对相应领域的违法行为基本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除了需要积极关注刑法的预防性与惩罚性之外,还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处罚作用。对于被不起诉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犯罪治理的合理预期。
面对网络“开盒挂人”等现象,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负有重要的监管责任,需推动网络平台合法规范运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商的信息合法性监管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需要合规运行,网络行为需要坚守法律底线,应在规范中发展。进言之,应对网络平台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此,对管理不力且屡屡发生网络暴力行为的平台,行政机关可通过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进行整改与规范运行。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网络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明显损害公民信息与合法权利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对于可能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包括违法信息的传播,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切实履行平台的主体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平台可以采取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举措,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实质审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积极有效的处理。此外,对于用户所提出的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应作出快速回应和及时处理,努力降低、消除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风险。
(作者为上海商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