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检察履职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潜在安全生产隐患、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下面,笔者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样本,对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困境和应对之策进行分析。
一、困境
一是案件线索获取渠道单一。安全生产领域案件线索存在较强的复杂性、隐蔽性,当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主动摸排发现线索,在快速发现线索、拓展监督深度等方面存在局限。比如,泰兴市检察院通过数月摸排,发现辖区内存在非法加油站点、非法加油车,但花费精力大。虽然实地摸排是办案的必要途径,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获取线索效率较低。
二是专业力量不足。安全生产范围广,包括燃气、化工、交通运输、建筑等多种行业,这就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干警既需有一定的行业专业知识,也要熟悉所涉及行业的法律法规,然而目前该类复合型人才较缺乏,直接影响了办案效果。此外,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壁垒高,调查核实常常需要专业手段及装备,如对特种设备的检验等,大部分检察机关受经费、技术条件等限制,往往存在调查核实难的情况。
三是行政机关职责交叉、难以厘清。安全生产领域权责边界模糊、监管主体众多,既与应急管理单位这种综合监管部门有关,又与商务、交通运输、卫健委等行业类行政监管部门相关,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问题,为检察机关精准识别监督对象增加了难度。
四是行政机关履职到位情况难以判断。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由于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多是预防性公益诉讼,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存在防患效果不确定、风险防范难度高等特点。在日常的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于“履职到位”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二、应对之策
一是多渠道拓展线索来源。可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数据与行政机关的外部数据,研发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精准排查安全隐患,有力拓展监督深度。可以与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移送、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的线索获取效率。还可以制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从举报方式、奖励方式、奖励金额等方面明确标准,提高公众提报安全生产线索的积极性。
二是全面加强专业力量。可组织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定期参加培训,邀请行业技术专家、检察业务骨干对生产原理、行业知识、法律适用等重点内容进行分享,持续健全干警多学科、多行业知识体系。针对专业的疑难复杂问题,可委托专家、权威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或者检测报告,为案件办理提供智力支撑。还可招募具有安全生产经验的各界人士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团队,在线索提报、协助调查、参与听证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是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参照“三定”方案,确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案件涉及多个监管主体且权责不清时,检察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牵头召开协同治理听证会,理顺各部门职能,达成多部门联合治理的共识。比如,泰兴市检察院面对柴油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权责不清的问题,牵头组织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家行政机关召开协同治理听证会,会上明确各方职责,最终推动6处黑加油点停止营业、9辆非法加油车被查扣。
四是综合判断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检察机关应从职权、行为、结果等三个角度综合判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机关履职情况。从职权角度,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梳理出行政机关对应的责任清单。从行为角度,主要是看行政机关是否穷尽一切手段消除安全隐患。从结果来看,行政机关是否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评估保护效果。比如,泰兴市检察院办理的督促规范无人机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行政机关既履行了法定职责,又穷尽一切手段消除群众“头顶上安全”,全国人大代表肯定其整改效果,综合以上认定该行政机关履职到位。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