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人员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化办理工作办法》的实施召开推进会。 (资料图)
推进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构建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双向衔接制度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要求,主动谋划作为,积极履职,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扎实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稳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由“接得住”向“接得好”转变。
加强制度建设,畅通内部协作渠道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按照“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要求,凝聚监督合力,破除部门之间的壁垒,强化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的交流协作,统一认识。
从意见听取、法律适用、释法说理、不起诉后履职等四个方面着手,建立“内部自查+案件核查+案件评查”工作模式,研究出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化办理工作办法》,重点跟踪不起诉后行刑反向衔接是否落实、检察意见书的制发是否规范、送达是否准确全面等问题,强化对不起诉案件的全程监管。明确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规范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法律文书要求,以制度形式固定工作举措。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案件管理部门对每季度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案卡填录情况、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情况等进行通报,同时针对通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强化外部沟通,避免“不刑不罚”“过罚不当”
为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避免“不刑不罚”“过罚不当”问题发生,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健全信息共享、案件处理、证据移送等制度,确保在行政处罚的必要性、量罚等问题上达成共识,统一办案尺度,对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同步移送不起诉决定书与证据材料,提升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的规范化水平,并跟踪后续处理情况,有效保障检察意见发出后行政处罚的落实。
在办理武某涉罪存疑不起诉反向衔接案件时,针对武某套用客车ETC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的行为,通过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武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落实完毕。
聚焦重点问题,推动案件办理高质高效
202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明确“可处罚性”原则的把握标准,即处罚法定性与处罚必要性。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严格把握处罚法定性与处罚必要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性质、情节,被不起诉人再犯可能性等审慎判断是否制发检察意见书。具体而言,对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做到“六必审”:主观过错程度必审、行为追究时效必审、行为违法性质必审、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必审、是否过罚相当必审、制发必要性必审。同时,严格把握“四步骤”:厘清违法事实,区分案件类型和证据标准;确定主管机关,避免管辖冲突与权责错位;把握行政罚则,平衡法定性与必要性;注重跟进监督,构建全流程闭环机制。通过严格推行“六必审”“四步骤”,确保制发的检察意见书行政机关能采纳、行政处罚作得出、行政相对人能履行,最大化提升法律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