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为泄愤用打火机将他人汽车点燃,不仅给他人造成财产经济损失,还危害公共安全。近日,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与吴某同村居住,王某在孩童时期因顽皮玩火,不慎将吴某家阁楼引燃,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谈妥,因此事经常发生口角,关系弄得很僵。王某成年后,工作和生活一直不太顺心,见吴某的私家车总停在村口北面空地上,心生不快,打算把吴某的车烧了。
2024年9月底,王某酒后回家经过村口,见四下无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引燃吴某私家车的塑料轮眉,车很快起火,火势蔓延至附近车辆。酒意上头的王某对着案发现场拍照后扬长而去。
路过群众发现火情拨打消防急救电话并报警。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火灾导致吴某汽车在内的2辆轿车损毁以及旁边1处房屋外围部分受损。
侦查机关通过调阅周边监控录像,并经走访排查,发现王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24年10月9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立案侦查。次日,消防部门认定该案系人为放火引发,且具有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性,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到案后,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提请,盐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
202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放火罪将该案移送盐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盐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泄愤为目的放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并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月18日对王某提起公诉。
(胥晓娟 徐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