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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全周期”管理推动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
· 探索构建持有犯罪记录数据的第三方主体封存义务制度
· 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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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以“全周期”管理推动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
李辰

  

  

  

  □在检察“大管理”格局下,以办案主体“自我管理”为主线的案件质量检查是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的重点,也是逐步做到“每案必检”的必由之路,为以高水平管理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提供了“全周期”管理路径支持。

  □案件质量管理是“大检查”体系的新路径、新手段,办案主体要强化自我管理的理念,把加强和改进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置于优化检察管理的重要位置。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首次对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对于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贯通推进“三个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案件质量检查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在检察“大管理”格局下,以办案主体“自我管理”为主线的案件质量检查是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的重点,也是逐步做到“每案必检”的必由之路,为以高水平管理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提供了“全周期”管理路径支持。

  坚持理念更新,把持续深化观念转变作为“全周期”管理的根基

  以理念更新指导实践创新,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贯通推进“三个管理”新任务,协同构建“大管理”格局的一个重要体现。案件质量管理是“大检查”体系的新路径、新手段,办案主体要强化自我管理的理念,把加强和改进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置于优化检察管理的重要位置。

  案件质量检查是“大检查”体系的关键重点。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是“三个管理”中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具体个案办理微观方面的规范把控和结果方面的品质管控具有重要管理价值。在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下构建“大检查”体系,要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主体、不同层级各自相应的管理职责,明确承办人的案件检查主体责任,消解“责任空转”现象。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共同构成了案件质量“二维一体”的“大检查”模式,通过办案主体对所办案件质量的随案管控,实现检查案件类型全覆盖、办理案件全覆盖、办案检察官全覆盖,为推动落实“每案必检”工作要求提供具体举措。

  案件质量检查是高质效办案的过程管控。高质效办案的过程就是高质量管理的过程,案件质量检查是归档前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把质量管理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弥补案件质量评查在事后整改难、同样问题再次出现等方面的局限性,对案件质量的管控“触角”由事后弥补向事中控制和事前管理延伸。把高质效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案当中,离不开案件办理的“全周期”管理,通过对办案实体、程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即时化管理,以及时补正、纠正实现案件质量问题解决在办理中、化解在萌芽状态,最终形成事前管理、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全流程案件质量管理闭环。

  案件质量检查是自主化管理的标准阶段。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决定性因素,检察官自我管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案件管理的功能就是通过程序管理和实体监督,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但以结果为导向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无法实现司法质量、效率的实时纠偏,建立健全全覆盖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从检查启动标准到检查流程标准再到补正纠正标准进行明确细化,能够有效地构建起办案主体自我规范化管理的内控体系,从而形成一套标准的具备可操作性的自主检查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把深度审视问题归因作为“全周期”管理的前提

  问题是案件质量管理的导向,也是改进工作的原动力。质量管理是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的有效手段,做实案件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摸清找准,切实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突出“严”的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紧盯重点办案问题、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始终保持检查定力筑牢案件质量防线。要坚持把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严把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和程序手续关,推动案件质量形成全链条“品控闭环”管理。对于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由办案部门围绕问题类型以及检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将“个案问题”转化为“类案经验”,针对未查深查透的问题开展研判、明确方向,确保既精准发现问题,又有效解决问题。

  提升“检”的能力。质量管理是围绕案件质量进行的管理,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的有机统一。着重提升案件审查、认定、处理等环节质效,关键在于提高案件质量检查能力,精准有效发现问题。一方面,要优化案件质量检查方法,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结合区域实践探索更具针对性、更加精细化、更有灵活度的“接地气”式案件质量检查方法;另一方面,要确保质量检查落实到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易出错、易忽略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制作规范意见,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注重“高”的标准。坚持高质效导向,不仅是对检察办案质量的高标准要求,更为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提供了参考标准和检查依据。构建高质量要求的全要素管控体系,按照案件质量检查标准进行前溯反推,在实体上,要强化案件认定的审核把关,针对不同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关键要素,重点把关证据和事实、形式审查和实质判断、法律规范与法治精神的关系,推动实体公正的高质量实现。在程序上,要加强案件流程的“全景管理”,既要在检察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严格依照程序法规定,保障各方基本诉讼权利,纠正补正程序违法行为,也要注重提升司法效率,坚决杜绝办案拖沓、效率不高的问题。

  坚持举措赋能,把精准解决质量问题作为“全周期”管理的目标

  面对案件质量管理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因时因事,在深刻把握管理规律的基础上注重方法创新,创造性地开展管理举措探索,与时俱进推动案件质量检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清单式要素实现繁简分流。案件质量检查是对所有在办案件质量进行的检查,涉及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情形的案件,如果对所有案件都进行无差别的检查,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导致案件质量检查流于形式,因此科学界定重点检查清单十分必要。对数量较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创设包括证据采信、流程监督等在内的要素检查记录表,快速发现简单案件存在的问题并形成整改建议。对符合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案件,组建专业检查员库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逐案剖析查摆问题,制作案件质量检查报告,从多角度、多层面提出提质增效意见。

  以联动式闭环实现检评双查。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共同构成对案件质量的全面科学评价,要坚持自我管理与监督管理相统一,在案件受理、办理、办结等全生命周期设立一个质检程序,推动更好履行案件审查职能。一方面,将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移送案件管理部门,纳入类案重点评查问题,研究长效整改措施;另一方面,将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反馈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常态化开展重点质量问题防范处理,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打造“双向反馈、数据共享”检评联动机制。

  以人机协同实现模式创新。人工智能技术在处理复杂、庞大数据方面的能力有效减少了数据处理等初级工作的时间投入,但检察官在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案件质量检查既不能排斥智能技术,又不能过度依赖,要将案件流程监控、基本诉讼权利保障等初级但耗费人力的检查工作借助智能辅助技术完成,同时探索智能提取证据材料,构建证据链智能审查及反向审视机制,智能生成涵盖问题要素、整改建议等关键要点的案件质量检查报告,而涉及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处理等的实质化工作要坚持检察官的独立检查地位,以确保检察官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自优势领域的协同配合。

  坚持标本兼治,把创新有效制度供给作为“全周期”管理的关键

  当前,检察实践的创新发展,对检察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优化检察管理,既要解决案件程序、实体等方面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更要健全精准发力、标本兼治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建立健全长效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将案件质量检查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效能。

  完善规范检查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提高案件质量检查规范化水平,强化办案主体自我管理意识,让检察官当好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方面,要优化不同主体权责配置。坚持赋权与定责相结合,细化办案部门、办案检察官等主体在案件质量检查中的权责划分,研究制定检察官自查、部门检查、案件讲评三个环节的步骤、方法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法依规检查案件提供指引。另一方面,探索完善检查启动机制。围绕案件质量问题识别这一重难点环节,探索建立多主体、全方位发现识别问题工作机制,在分类明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基础上,不断提升问题识别的准确性。

  构建全程检查模式。做到“每案必检”,就要形成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管理闭环,督促办案主体规范有序履行自我管理职责。一是从补救到补正,将质量问题整改由结案后采取补救措施向办理中立行立改转变,最大程度减少程序瑕疵和实体偏差对公平正义的影响。二是从抽检到随检,受限于检力资源,案件质量评查难以实现所有案件全覆盖,而案件质量检查是检察官的随案检查,是归档前对所办案件质量的必检项目,可随时对案件进行检查,办案部门也可视情依法启动检查程序。三是从外部监督到自我管理,要充分发挥和体现检察官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决定性因素,构建自我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统一的新格局。

  加强配套机制建设。案件质量检查的对象是具体的个案,但落脚点是提升检察官高质效办案的内驱力,构建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必须把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构建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等配套机制,激发各类检察人员参与管理、接受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责任落实的有序衔接,认定存在问题的案件,在依法补正纠正的同时,探索在研判甄别后开展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另一方面,要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对非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质量问题的,排除出司法责任承担范围。

  (作者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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