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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双方当事人的锦旗同天寄到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李大扬

  

  

  

   李大扬

  民事案件,做到胜败皆服是很难的,更何况是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但今年春节前,我们竟然同一天收到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寄来的锦旗,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2011年,老李承包修建了3条乡村道路,由老杨供应沙石建材。工程结束后,材料款却未结清。2014年,老杨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李支付37万元材料款。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老杨的诉求。老杨胜诉后申请执行,得款26万元。但老李不服,不断申诉和信访。2017年5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新一轮的一审、二审后,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老李不欠老杨的材料款,驳回了老杨的诉求。老杨败诉后,对结果不满意,四处讨说法。老李虽然胜诉,但执行回转款一直未到位,他也不满意。

  2022年10月,老杨向最高检申请复查,希望讨回公道。我们审查后发现,该案虽历经4次庭审,但事实并未彻底查清。老杨的主要证据是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款37万元,错账包来回”,而两轮诉讼对欠条的认定截然相反。我们着重审查了一份《支付方案》,其内容显示“3条路补助款共36.8万元,老李还应向老杨支付18万元”,这与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支付方案》的真实性如何?它是不是对欠款的进一步对账?

  在四川省检察院、绵阳市检察院的配合下,我们会同最高检检察信息技术中心,对《支付方案》的真实性展开调查。视频听证中,双方各执一词:老李坚决否认签名是其书写,老杨则坚称签名属实。

  案件陷入僵持,我内心纠结:案件能否查清?是否需要去当地实地调查?临近年底,能否在过年前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过个好年?

  要查清案件事实,就要“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想到这,我下定了决心:到现场去,明天就出发!第二天一早,我们就和技术部门同事一起,奔赴绵阳。

  在绵阳市检察院,老杨激动地向我们陈述情况,并提交了《支付方案》原件。老李起初对我们不信任,但在我们的耐心解释下,他配合技术人员进行了签名笔迹采样。因老李书写特征不稳定,鉴定难度较大,技术部门慎重得出鉴定意见:《支付方案》签名确为老李本人书写。

  既然已查明事实,案件是否应当抗诉呢?旷日持久的诉讼已经让双方身心俱疲,如果再走一轮再审程序,矛盾会不会再次激化呢?双方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算再次改判,又将如何执行呢?在提出监督意见时,我们犹豫了。

  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司法机关应查清所有案件事实。这种朴素的司法正义观念,与我们“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的办案理念相契合,也让检察和解有了可能。

  鉴定意见出来后,我们给双方算了一笔账:若抗诉,老李需承担18万元付款义务,老杨通过执行已得26万元,应退回8万元。但老杨已无财产和收入来源,8万元难以追回。双方在诉讼中均存在不诚信之处。既然已经查清事实,双方能否各退一步,就此和解呢?

  出乎意料的是,老李对我们非常理解,他最终承认签名是其书写,并愿意和解,也不要求老杨退款了。老杨也认识到自己之前贪心,没有及时提交《支付方案》,导致自己败诉,现在愿意撤回复查申请。

  双方达成和解后,我们并未止步。考虑到双方仍陷于执行回转纠纷,我们多次与游仙区法院联系,建议解除对老杨的失信执行措施。2024年12月,老李撤回执行回转申请,法院将老杨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执行回转案件终结,双方彻底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

  本版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徐日丹 孙风娟 刘亭亭 郭荣荣

  图片摄影:本报记者程丁 钟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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