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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期间:从基本事实到实体权利的双向审查
· 以“基本事实”作为重要监督突破口
· 加强调查核实 落实有效监督
· 法院应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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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加强调查核实 落实有效监督
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集中阐释了民事检察办案贯彻落实“三个善于”、加强调查核实以及做实有效监督的实践路径,为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提供指引。其中,检例第224号指导性案例,对于加强民事检察有效监督,促进依法审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该案中,张某标因承包项目缺乏资金向黄某平商量借款,前后通过7张借条共计借款1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标无法偿还借款,某建设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黄某平出具《担保函》,承诺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均把《担保函》的真实性作为争议焦点,而忽略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这一基本案件事实。最高检据此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后,最高法依法改判某建设公司对部分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本案,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法院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应否主动审查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分析如下:首先,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是债权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属于案件基本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保证期间届满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故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当主动对这一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不以保证人提出抗辩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法院因未查清案涉7张借条中有6张借条已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即判决某建设公司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适用法律存在错误。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已趋于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4条第1款明确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检察院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一文中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某建设公司没有提出保证期间已届满等相关抗辩,故法院亦未依法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进行查明。但是,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该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和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存在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查明基本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情形,即使原审中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判断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同时,在监督中要严格把握法定性和必要性标准,在依法监督的同时,综合考量司法政策、社会效果、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因素,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调查核实是民事检察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

  调查核实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保障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坚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有机统一,不断完善调阅卷宗、检察听证、调查询问、司法鉴定等调查核实制度机制,进一步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努力做到以亲历性保障监督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本案的指导意义之一即为,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明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与公权力监督属性相适应,不应当超越监督职能,为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即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与法院判断民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另外,调查核实是民事诉讼监督办案的通用手段,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确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均可使用适当的调查核实措施。

  高质效办案是民事检察有效监督的基本要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贯彻了高质效的办案要求,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10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上述文件旨在深化落实平等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准确适用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而实现有效监督,依法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体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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