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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期间:从基本事实到实体权利的双向审查
· 以“基本事实”作为重要监督突破口
· 加强调查核实 落实有效监督
· 法院应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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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编者按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工作中贴近民众、直接服务老百姓的重要窗口之一,每一起案件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与期盼。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开展精准监督,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指导办案,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结合指导性案例,本期“观点·案例”邀请理论界专家与实务界人士就最高检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224号所涉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消灭及基本事实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保证期间:从基本事实到实体权利的双向审查

  

  

  

   刘荣军

  以基本事实作为重要的监督突破口,对于检察监督的实效性功能发挥意义重大。

  

  

  

   谢鸿飞

  保证责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债权。

  

  

  

   滕艳军

  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 张某标因资金需求向黄某平借款。2013年11月,黄某平出借1000万元,张某标出具1300万元借条(含高息)。2014年3月至6月,黄某平再出借500万元,张某标出具相应借条。2014年9月,双方对1000万元借款本息重新结算,张某标重出6张借条(共1300万元)。2015年12月,某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2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黄某平起诉要求还款。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1800万元(含息转本),判令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1300万元借条中300万元系违规息转本,改判本金为1500万元,维持担保责任。某建设公司以《担保函》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驳回。

  2019年12月,某建设公司以《担保函》伪造、保证期间已过为由申请监督。江西省检察院审查发现6笔债务超保证期间,法院未查明,提请最高检抗诉。2022年9月,最高检抗诉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2月,最高法改判某建设公司仅对200万元借款担责。

  

  

  

   最高检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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