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军
以基本事实作为重要的监督突破口,对于检察监督的实效性功能发挥意义重大。
谢鸿飞
保证责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债权。
滕艳军
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 张某标因资金需求向黄某平借款。2013年11月,黄某平出借1000万元,张某标出具1300万元借条(含高息)。2014年3月至6月,黄某平再出借500万元,张某标出具相应借条。2014年9月,双方对1000万元借款本息重新结算,张某标重出6张借条(共1300万元)。2015年12月,某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2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7月,黄某平起诉要求还款。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1800万元(含息转本),判令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1300万元借条中300万元系违规息转本,改判本金为1500万元,维持担保责任。某建设公司以《担保函》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驳回。
2019年12月,某建设公司以《担保函》伪造、保证期间已过为由申请监督。江西省检察院审查发现6笔债务超保证期间,法院未查明,提请最高检抗诉。2022年9月,最高检抗诉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12月,最高法改判某建设公司仅对200万元借款担责。
最高检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