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不多,可检察官这么上心,真把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办。”近日,河南省唐河县某食品科技公司负责人赵某对回访的检察官发自内心地表达谢意。
2024年7月,该食品科技公司在向银行申请300万元贷款时,得知与自己企业有关联的某酒销售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了自己企业的信誉度,银行拒绝发放贷款。
赵某经了解得知,2016年,某酒销售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为扩大宣传影响,曾进行买一送一促销活动,购买人李某7年后持相关凭证,以某酒销售公司没有给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3月,法院判决某酒销售公司退还李某货款4.4万元。
为了顺利贷款,赵某向法院申诉。但由于某食品科技公司为某酒销售公司的投资方,所以赵某向法院提出的申诉被驳回。
2024年11月,赵某辗转来到唐河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要求纠正法院的民事判决。唐河县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调取了某酒销售公司当年的销售收款单据,调查询问了部分当年参与销售的销售员、购买人,核实了某酒销售公司当年的促销模式,认为该案原审诉讼程序违法、影响实体判决,李某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同年12月,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该院将检察建议通报给银行进行沟通协商,最大限度降低诉讼给某食品科技公司带来的影响。
2025年2月,该食品科技公司持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请求银行发放贷款,银行重新审查了某酒销售公司的信誉度,依法为该公司300万元的贷款进行了延期。
同年3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再审民事判决生效后,唐河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4月24日,某酒销售公司从法院领取了执行回转款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