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无声”听证会。会上,刘某用手语向检察官表达了改过自新的决心和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
刘某是一名聋哑人,因一时起贪念,将室友微信钱包里的1000余元偷偷转入自己账户。之后,刘某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综合考量刘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并未就此画上句号,依据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及余姚市检察院修订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引》相关规定,余姚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此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工作。
经审查发现,刘某先前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过。此次案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可处以10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考虑到刘某为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对刘某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制发检察意见跟进监督?一方面,刘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盗窃金额并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刘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反映了其悔罪态度。同时,由于聋哑,刘某在认知和沟通上存在一定障碍。检察官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虽构成治安违法,但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低,可以考虑不再制发检察意见跟进行政处罚。检察官决定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承办民警等多方参与,以审慎决定是否对刘某跟进行政处罚。
然而,刘某在案件不起诉后已前往外地务工,表示自己负担不起回去参加听证而产生的路费。考虑到刘某的经济情况,同时为兼顾司法效率,该院决定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召开听证会,并邀请手语老师进行翻译。检察官询问各方意见,刘某也同意了这个方案。
在这场特殊的听证会上,刘某通过手语急切地表达了内心诉求和回归正途的渴望。手语老师专注地将这些无声的语言转化为清晰的文字与话语,让听证流程顺利推进。
最终,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一致赞同检察机关不跟进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承办民警也当场表示,如果检察机关不制发检察意见,公安机关也不会再作出对刘某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