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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1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等群体融入社会的基础,关乎他们能否平等、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针对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统一完善标准、落实各环节相关主体责任。”
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有待规范
吴惠芳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永联村党委书记、永卓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吴惠芳

  2025年,是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第8年。我坚持深入一线调研,先后提出20多条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建议。2024年以来,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通过办理个案,开发大数据监督模型,助推全市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规范建设,这不仅让我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担当,也进一步引发了我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关注。

  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多万,截至2021年底,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约达2.67亿,而且老年人口数量还将继续增长,预计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

  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实施,该法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要素、全链条、全场景作出系统规定,覆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管理、监督等全过程,并区分未来新建和以往既有,统筹考虑地区城乡差异,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发力。这标志着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法治保障。

  然而,我在走访调研中发现,现行无障碍设施标准还不够完善,甚至影响到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

  首先是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分散。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标准分散在住建部制定的多个规范中。标准不统一,优先适用哪种规范不明确。例如,《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各类无障碍设施具体建设要求,并明确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此规范不一致的,以此规范为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无障碍设计规范》有规定,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没有明确要求。

  其次是标准适用宽严不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公告中明确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体条文中也全部采用“应”的表述彰显其强制效力。但《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中多以“应”“宜”“可”来表明规范条文的执行严格程度。按照规范文本的说明,“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宜”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这种行文模式弱化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效力,由此造成理解和适用的混乱,为项目立项砍掉无障碍设施、验收走过场留下了空间。

  再次是相关规范内容烦琐陈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行的规范,特别是2011年发布的《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中,制定的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所以验收及维护的检查内容、技术手段、处罚措施等都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如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以“有爱”助“无碍”,让城市更温暖,任重而道远。对此,我建议:

  第一,整合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将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维护全流程的技术规范整合为一套规范,避免规范在使用中存在的新旧交替、效力不同带来的适用问题。

  第二,明确规范的强制效力。针对不同的场景、各类建筑物对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设立不同的标准,为设计、建设、验收环节认定“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提供明确依据,落实各环节相关主体责任。

  第三,重新制定验收规范。重新出台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规范,做实事后监督,为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提供抓手。同时,降低无障碍设施验收工作量,突出对核心功能要素的检查验收。

  (整理:本报通讯员陈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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