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颁布实施后,民事申请复查案件(下称“复查案件”)被正式纳入民事检察受案范围。《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根据该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对复查案件的初核移送,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复查案件的审查处理。
为抓实民事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高质效办好复查案件,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对近三年来所办理的复查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后通过办好复查案件、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优化初核移送和审查处理衔接。2022年以来,辽宁省检察院收到的复查申请类信访数量连续三年均在高位。面对大体量的民事复查申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研判,逐步达成严格初核、提升质效的共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照《监督规则》确定的初核标准严格筛选,剔除掉大量不符合复查条件的案件,初核移送率逐年下降。
初核质效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压力,使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可以投入更多精力开展调卷阅卷、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促成和解等工作。在初核后移送的复查案件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下,复查改变原结果案件数反而大幅上升,办案质效取得显著提高。
二、注重发挥民事申请复查程序的终局性作用。一是逐步强化复查纠错功能。2022年,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所办复查案件的改变率仅为0.74%。随着初核和审查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复查程序逐步发挥出实质性作用。2023年与2024年,复查案件改变率已超过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监督率,复查案件在办理数量和监督结果方面已经与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呈“三足鼎立”的格局,复查纠错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基本盘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多元方式处理复查结果。在2024年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复查改变案件中,以和解结案的案件数占三分之一。民事检察部门秉持案结事了的矛盾化解理念,对具备和解空间的案件尽最大努力促成和解,使多起案件的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从“四处告状”走向“握手言和”。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因地制宜提出矛盾化解办法,如通过帮助当事人联系民政部门申领救济金等方式,使申请人重燃生活希望,打开心结、息诉息访。
三、多措并举提升复查案件办理质效。一是以严格把握新证据标准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初核质效。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以符合《监督规则》第126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由移送的复查案件数量占比在95%以上。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不符合新证据标准。近三年来,仅2件复查案件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提出抗诉,其中1件的新证据为承办人调查核实取得。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多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或是申请复查时首次提交但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控申检察部门作为受理前端,在无卷宗的情况下进行初核时,较难判断新证据是否符合条件。
为了更快筛选出不符合复查条件的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民事检察部门对复查案件初核认定新证据提出以下建议:1.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新证据的产生时间、取得方式作简要说明;2.新证据产生的时间应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之后;3.新证据产生时间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之前,但确系因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未能提交;4.可在历次裁判书和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审查是否曾出现过该证据;5.对不符合新证据标准,但移送人认为该案件确有复查必要的,应以《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的“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为由进行移送。
二是以增强文书说理性为重点提升复查案件办理水平。辽宁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复查中发现,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普遍存在大篇幅引用法条但论理简短、对申请人的主张无针对性回应、过多引用原裁判的论述等问题。法律文书缺乏说理性,对当事人就不能起到释法说理、息诉息访的作用,既增加了复查申请数量,同时也加大了初核及审查难度。民事检察部门要通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民事检察业务水平和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程度。
三是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民事信访案件数量多、息访难度大,申请人将复查作为最后救济程序寄予较高期望,如果检察机关对案件维持原决定,极易引发信访。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民事检察部门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要在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情况下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审查方式,不断完善一体履职机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职能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是以强化复查评查分析为抓手落实“三个管理”。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的重大决策为基层减负,案件承办人在摆脱数据束缚后应将履职增效作为工作重心,切实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上级检察机关民事部门应将复查案件质效分析作为日常检查、指导下级院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贯通落实一体化业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请示答复、实质化备案审查等工作规则。对复查改变案件来源属地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违反矛盾纠纷属地化解原则、向上级机关转移信访压力的地区,上级检察机关民事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案件质量靠前管理。
建立复查案件质量反向审视机制,倒逼案件质量提升。复查是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救济的重要程序。如果复查改变率高则反映出下级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质量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对复查提出抗诉后法院改判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和通报。逐步完善复查案件日常检查评查机制,参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来评定复查案件的质量,以复查结果倒逼下级院民事检察案件质效提升,督促案件承办人主动承担办案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