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版:民生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优先受偿”缘何难以“优先”
· 化解700万元借贷纠纷,助企业轻装前行
· 巧解赔偿难题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巧解赔偿难题
蒋杰 励倩 关兰

  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2年7月,货车司机位某因送货途中未确保安全驾驶,引发四车连撞的交通事故,位某后被交警认定负全责。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两车损失共计8.25万元,随后针对两起赔偿分别提起诉讼,向位某追偿。因位某未出庭应诉,法院对两起案件均缺席判决由位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是替公司开车,凭什么只让我赔偿?”位某不服判决,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雇主担责,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其中一份判决的作出时间距离位某申请再审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法院对该份判决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仅受理了另外一份未超期限的再审申请。2024年3月,位某针对法院不予受理的那份判决,向鄞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办案的关键是核查位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经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查明,位某受雇于宁波某建筑公司,事发时正执行该公司的工作任务,且涉事货车挂靠的公司与宁波某建筑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符合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鉴于法检两院均受理了位某的案件,根据此前建立的法检联调机制,在充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证据后,承办法官、检察官都认可位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决定将涉及位某的两起案件合并调处。

  为此,检察官与法官一同向陈某和位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法律明文规定,履职侵权由单位担责,但单位事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你送货撞车是职务行为,公司本应兜底,但交警认定你‘未确保安全驾驶’存在明显过错,所以你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位某是您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公司的清运工作,这在法律上属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

  历经三个小时的充分阐释,陈某和位某终于就两起案件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陈某代表公司承担6.8万元;位某赔付1.45万元,并主动包揽诉讼费用。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