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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四个融入”深化逮捕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
高童非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相比于逮捕的刑罚条件和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在把握、适用中居于核心地位。为确保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准确性,推进评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关键在于推动实质化评估。最高检自2021年12月起指导各地开展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当前,试点探索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最终目的是解决评估机制形式化问题,实现评估机制的实质化。笔者认为,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做到“四个融入”。

  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应当融入日常办案。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和审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逮捕的证明在性质上属于“准司法证明”,存在三方结构。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侦查机关有责任说明逮捕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反映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的材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围绕已有犯罪证据、刑期预测、社会危险性等方面提出异议,特别是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和说明,提交相应材料,以争取非羁押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立场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让社会危险性评估融入日常办案,不能只依靠检察机关一端发力,而要建立协同机制,理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中的职责和定位。其实,在日常治安工作中,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人员情况以及潜在的危险群体是有所了解的。通过讯问和走访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参考。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融入日常工作,重点就是要将这些日常工作中获取的经验材料形成正式的书面评估意见,作为审查逮捕等环节的决策依据。检察机关通过定性、定量等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社会危险性评估之后,应当在文书中进行说理。

  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应当融入诉讼全程。社会危险性评估在各个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具有重要价值。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专门机关应当围绕社会危险性展开“全流程”评估。这种信息聚合效应将使社会危险性评估材料不断丰富,对行为人的画像也逐渐精准,评估结果更为客观。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社会危险性评估覆盖全部诉讼阶段,但在不同阶段,评估的要素和方法有所差异。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前,社会危险性评估需要关注的是其再犯罪风险;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考虑的是其脱管脱逃的风险;在执行阶段,社会危险性评估需要考虑的是其执行完毕后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同一因素,在不同阶段和拟采取不同强制措施时,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也有所差别。比如,同样针对脱管脱逃的风险,审前阶段对该因素的考量权重要大于审判阶段。而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时,该风险的权重大于逮捕这一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随着案件进程的推进,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关注点也会发生变化。以集资诈骗案件为例,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往往选择逮捕措施,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成退赔,检察机关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不再对其继续逮捕。

  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应当融入社会治理。社会危险性评估本质上是刑事司法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来行为的预测。通过汇总各类信息,对其是否有继续犯罪风险以及脱管脱逃风险进行预判,以决定是否采取羁押管控措施。因此,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是保障社会长治久安,防范犯罪风险的重要手段。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审查逮捕中的核心地位,使得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宽与严,成为检察机关调整逮捕措施成效的重要因素。凭借社会危险性评估,检察机关可以对逮捕措施进行调控,即控制和调整逮捕的犯罪类型、人数等。因此,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的科学构建,以及以此为依据对逮捕措施的合理把控,对社会治理成效都具有重大意义。社会危险性评估不是一味地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率,也不是单纯地鼓励大量采取非羁押措施。科学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可以识别潜在的、容易被忽视的社会风险,精准定位危险的个人或群体,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应当融入数字检察。审查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数字思维和统计方法最早运用于检察工作的领域之一。从域外经验来看,对非羁押措施的风险评估也是精算司法最先开拓的领域。在社会危险性评估试点工作开展之后,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将指标量化方法和系统模型技术运用于社会危险性评估之中。社会危险性评估系统的搭建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测算方法和指标设置上,这就需要大量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样本作为统计依据。需要明确的是,数字系统只是为检察官的决策提供辅助和依据,不能代替人的决定和判断。除此之外,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融入数字检察的一条新路径在于运用数据的互联互通,获取更多可用于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除了充分利用检察数据、警务数据之外,探索将其他政务、商务等数据纳入评估依据的来源范畴,譬如征信数据、社保数据、特殊医疗记录等。在当前的实践中,已有检察机关通过获取精神病医院的诊疗记录,得到判断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杀风险的证据。除此之外,部分地区利用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判断犯罪嫌疑人再犯罪风险。还有的地方利用征信、社保记录查询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这可作为经济犯罪中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因素之一。数据池的扩大可以使得评估者获取更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的信息细节,由此形成更为全面和准确的数字画像,相应地,其评估结果也更有说服力。

  [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研究”(GJ2022D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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