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善于”既是司法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法理内涵和实践要求,以“三个善于”促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抓住主要矛盾,在部门协作中提升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犯罪的成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理念,以实质法律解释抵达法律适用的正义结果。遵循法理情有机统一,以宽严相济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变化。伴随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为了进一步充分实现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既是司法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法理内涵和实践要求,以“三个善于”促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抓住主要矛盾,在部门协作中提升协同治理生态环境犯罪的成效。生态环境犯罪具有典型的行刑交叉属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既具有行政违法性,也具有刑事不法性,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与行政程序相比,司法程序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因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案情认定的复杂性,特别是不同执法部门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衔接有时不够顺畅,可能出现因取证困难而产生有罪难诉的现象,影响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效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当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强化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发挥好引导侦查取证作用,把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事实理出来、把握住,提升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成效。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11件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二“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中存在的作案地点隐蔽、污染结果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同一地点可能发生多起污染事件等事实证明难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并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查看现场,发现涉案区域除该案的污染物“绿泥”外,还有来源不明的“黄泥”。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黄泥”进行检测,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绿泥”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询问上下游环节证人,最终固定“案外案”证据线索,准确区分不同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实现罚当其罪。此外,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根据“案外案”线索,发现污染物脱管等问题,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同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8家企业进行行政立案调查,避免了遗漏处罚。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理念,以实质法律解释抵达法律适用的正义结果。生态环境犯罪个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均需要依赖前置行政法规范,这种前置法定性、刑法定量的法律适用推理,很容易产生只要行为违反前置法规定,再达到刑法规定的“量”的程度,便可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但是,这种只追求文本概念形式正义的演绎模式,不仅容易忽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间的实质区分,陷入司法教条主义陷阱而扭曲司法正义,还容易忽视人作为主体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对此,应当“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把握法律概念背后的实质法律内涵,通过实质法律解释,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好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实现司法正义结果。
遵循法理情有机统一,以宽严相济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检察监督职能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为此,“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启示在于,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动性,既要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办案方式的宽缓有度,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一方面,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理念,畅通生态环境犯罪的出罪路径;另一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司法价值追求,灵活运用多元处罚方式激励被追诉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中,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并非仅仅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为此,应当发挥司法积极功能,综合评价被追诉人的生态修复意愿和实际修复能力,实现生态修复目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