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就包括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司法人员,在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要做到法通情理、理涵情法、情融法理,既讲清楚从专业角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又讲清楚大众百姓基于朴素道德情感和生活经验的认知和判断,在程序上和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绵延数千载,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兼容并蓄。新时代新征程,为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引导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最高检提出“三个善于”的要求。其中,“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就包括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答题。因此,要充分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在办案过程中追求更高标准、最佳效果,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做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理”主张法律要符合自然法则与道德准则
“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是中国传统法律智慧的深刻体现。我国传统文化深受“天道”思想影响,在古人看来,法律是宇宙秩序,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的延伸和具体化。上古时期,“法”以“刑”为中心。周灭商后,周公等人吸取殷商末期酷刑泛滥的教训,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通过祭祀、冠婚等礼仪教化民众。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崇尚“礼治”,倡导“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以管仲、李悝、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事断于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秦国“独任刑法”导致后期社会矛盾加剧。战国末期,荀子提出“隆礼”与“重法”相结合,为后世儒法合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开了先河。自此之后,无论是西汉的“德主刑辅”思想,还是《唐律疏议》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本用关系,无不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治国之道。古代“天理”就是“天道”,理是经过洗练的情,实同一体。谢觉哉指出“法就是根据情和理制定而行使的”,情理是法律的内容,也是法律的基础。因此,在实践中,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还应合乎天理、顺应人情,增强司法裁判的实质公正和可接受性。
首先,以德礼指导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体系。西汉的董仲舒提倡将《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如父亲和他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这是一则以《春秋》经义平反冤狱的典型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引入伦理评价,使法律刚性获得了道德柔性的缓冲,而不是简单“照本宣科”“对号入座”。后世律典常常直接援引儒家经典,将道德原则固化为条文,如《唐律疏议》中将“不孝”“不义”“不睦”“不道”等行为列为重罪。以上这些立法实践,为法理情融合的司法传统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国家治理中注重德与法的兼用并举。古人在社会治理中注重以道德端正人心、导民向善,以法律规制行为、惩罚罪恶,避免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同时,以礼俗为主要内容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大儒撰写的《颜氏家训》《朱子家礼》,还是民间宗族自发形成的《袁氏世范》《义门家法》,将孝悌忠信等价值理念嵌入其中,与国法共同构成差序化的规范系统,这种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节约了国家治理成本,展现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
再次,用法律弘扬道德。中国传统司法注重支持保护“忠国”“孝亲”“诚信”等道德,如“亲亲相隐”制度,对于普通犯罪,行为人亲属可进行一定程度的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现代法律并没有完全采纳“亲亲相隐”制度,但仍继承了其中尊重亲情的观念,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即不得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到庭的拒证权条款。当下一些热点案件广受关注,也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如昆山反杀案中,检察机关履职所追求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与“惩恶扬善”的道德共识深度契合。
“国法”强调法律的稳定传承与因时而变
注重法的稳定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具有一贯相承的特征,使国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自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以来,秦之《秦律》、汉朝《九章律》,直至明朝《大明律》、清朝《大清律例》,历朝历代均制定律典世袭罔替。诸葛亮挥泪斩杀违背军法的爱将马谡等例子耳熟能详,留下“刑过不避大臣”的传统;子产“铸刑书于鼎”,韩非主张法律“布之于百姓”,还有木铎传法、悬法象魏、申明亭普法等等,造就“明刑弼教”的精神;司法官惟明克允、依法断罪,形成“法尚公平”的思想;《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体现了罪刑法定精神。这些法治精神传承至今,仍具生机与活力。
注重法的实质正义。成文法具有滞后性,往往出现“律例有定,情伪无穷”的情形,荀子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比附”原则,以实现“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目标。即若无法找到合适法律,或者机械适用法律会导致实质不正义时,就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或先前判决的案例来定罪量刑,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结构。如北宋襄州知州马寻办过一起案件:一群饥民闯入富豪家里抢劫屯粮,被官吏以强盗罪论处,依法要处以死刑。但马寻认为,饥民抢粮是为了活命,与一般的强盗行为有区别,不应判处死刑。结果“奏,得减死论,遂著为例”。司法官循情理而对法律实施进行变通,也可以看出作为断例的一般是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实践中,应主动检索、活学活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并充分借鉴古代精选案例的经验,把静态的法律与鲜活的办案实践辩证结合,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注重法与时转则治。《周礼》规定了不同政治形势下把握立法宽严的尺度,“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反映了“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记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彰显了恤刑慎罚的理念,有倡导轻刑反对酷刑的倾向,但并非绝对轻罪宽刑,而在于“慎”(善)用刑罚,即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从而顺应民心所向。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等,应当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从重从快批捕、起诉。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要敢于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予以出罪。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上,要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坚持罪刑法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人情”注重法律实现执法原情与情法两尽
善用“情法两尽”的处断思维。情法两尽,是古人治狱追求情理与法理平衡的理想,即法、理之未尽,情以通之。“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酌以人情参以法意”“法不外乎人情”等主张,都要求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普遍认同的常情常理、民情民意、世情社情,使案件“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宋代沈括的《梦溪笔谈》记录了一起命案,有人杀害妻之父母兄弟数人,州的主管官吏将之论为十恶大罪的“不道”,妻子被牵累判刑。刑曹参军提出不同的意见:殴打妻之父母,即构成“义绝”,更何况是谋杀。既然“义绝”,不复有夫妻情分,不应当依照夫妻关系连坐,判他妻子的罪。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在处理情法冲突时,要善于运用“法断”与“情断”相结合的办案思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案件起因、动机、后果等因素,加强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发挥情理填补、修正、衡平法律的功能,以作出更加合乎公序良俗的决定。
兼具“察情”“据证”的刑事证明方法。古代刑侦技术落后,尤其是查无实据时,主要依靠口供定案。但口供真伪并存、反复易变。为避免造成冤错案,古人提出“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的刑事证明方法。其中“察情”即判断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且取证过程中要求以五声听狱讼,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不仅是犯罪心理学的应用,也是对司法“亲历性”的要求,成为判断言词证据真伪的重要方式。晋代张斐《注律表》云:“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即司法官要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本,既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神情状态,获取口供证据,也要详细调查案件的事实情节,收集物证来佐证,从而准确定罪量刑。宋慈的《洗冤集录》开篇就提出,不能轻信口供,将犯罪现场勘验、尸体伤情鉴定等摆在重要位置。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过程中,要吸收“察情”“据证”的方法,涵盖亲历性感知的细节,形成对待证事实的内心确信,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追求“调处息争”的无讼理念。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种天下无讼的理念深刻影响了后世的司法活动。古代宗族调解、乡邻调解、行会调解等民间调解发达,使得大量纠纷消弭于诉讼前。南宋优秀判词集《名公书判清明集》“人伦门”收录了关于父子、母子、夫妇等判词多篇,融汇天理国法人情,体现了高超的裁判说理艺术,对处理家事纠纷及因民事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很有裨益。桐城“六尺巷”典故同样蕴含着用“和为贵”理念感化人、用“知进退”境界昭示人的理念。浙江“枫桥经验”就是“天下无讼”理念的传承和发展。在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领域,应当把一般的道德准则、普遍的是非标准、淳朴的民风民俗、公认的人情事理融入纠纷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综上,作为司法人员,在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下,要做到法通情理、理涵情法、情融法理,既讲清楚从专业角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又讲清楚大众百姓基于朴素道德情感和生活经验的认知和判断,在程序上和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