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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被害人伤情是自伤还是他伤?
郑小娜 刘立新 王伟娜

  

  

  

   办案检察官在讨论相关证据。

  “我理解检察机关办理我这个案件的不易了,你们处理公正,我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每当想起被害人张某丙的话语,我就不禁回忆这起故意伤害案引导侦查、认定事实及化解矛盾的艰辛过程。

  2022年11月18日21时许,河南省鄢陵县某社区村民张某丙为发泄情绪,在网上发布辱骂社区干部的视频。时任该社区书记的张某甲看到后,组织时任村干部的张某乙、代某驾车前往张某丙住处,要求其删除视频。

  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张某丙倒地,左腿骨折,张某丙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甲等三人立案侦查。

  张某甲等三人拒不认罪,辩解伤情系张某丙自摔所致,张某丙及妻子坚称是张某甲等三人将张某丙的腿打断。因没有有力证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被害人也因未得到赔偿而信访。

  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我受院里指派介入案件后,发现案件发生在夜晚,被害人住所偏僻,现场仅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夫妇,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认罪,被害人及其妻子陈述的打斗过程有些不符合常理,而监控仅照到屋门口,被害人身上的脚印未提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有效取证,让案件事实水落石出,成为引导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对全案证据分析,我认为被害人的伤情虽经鉴定为轻伤,但因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称系被害人自伤,在无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查清被害人的伤情到底是自伤还是他伤,是本案的定罪基础。

  于是,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致伤原因进行补充鉴定。经过二次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伤情符合剪切力形成的间接暴力作用所致”,但仍未确定被害人的伤情是自伤还是他伤。

  为此,我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害人伤情的形成原因再次鉴定。第三次鉴定通过文证审查综合分析得出“被害人骨折系外力作用致其躯体重心偏移、身体扭转产生剪切力形成,自己不易形成”的鉴定意见,也就是说,被害人的伤情是由他人导致的,自己不易形成。

  不易形成,是否就意味着被害人自己无法形成?我仍无法形成内心确信。

  请示检察长同意后,我院召开了技术专家论证会,依托技术人员专业优势,对致伤原因和三次鉴定意见进行研讨。大家经研讨认为,被害人自伤可能性极低。案件基础事实已经清晰,但这仍然不能让我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为彻底排除合理怀疑,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让案件真相大白天下,我认为,还原案发现场,让现场“说话”,是说服双方当事人和自己的关键。于是,我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来到案发现场,进行了三场侦查实验。

  一是空间还原实验。我们通过重新勘查现场,精准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打斗空间,通过科学计算,得出被害人在现场自摔、动能无法致伤的结论。

  二是动作模拟实验。我们让体态相近人员模拟现场动作5次,确定剪切力形成的螺旋形骨折由他人外力作用方能造成,排除了被害人自伤的可能。

  三是同位还原实验。经过对监控视频分析,我们通过模拟相同时间、相同位置、相同速度进入现场,证明了被害人及其妻子称张某甲等三人均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陈述是虚假的,仅张某甲、张某乙实施了殴打被害人张某丙的行为,代某进入现场时,被害人的伤情已经形成。

  至此,全案证据链条形成闭环,案件真相浮现。

  通过以上工作,我认为张某甲、张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代某共同伤害预谋不清,共同殴打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虽然被害人强烈要求对三人都提起公诉,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原则。向检察长汇报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最终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24年1月10日、5月24日依法对张某甲、张某乙提起公诉,于8月9日依法对代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在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我通过对在案证据特别是技术性证据的充分展示论证,揭示了被害人的致伤原因,还原了事实真相。而科学的鉴定意见、真实还原的案发现场,对监控视频符合常理的逻辑分析,终于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2024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一审后,张某乙认罪服判,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张某甲提出上诉。共同犯罪案件一人上诉,全案审理,故二审对张某甲、张某乙均进行了审理,因张某乙和解,二审改判其缓刑,对张某甲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大,只是一起轻伤害案件,这起案件也不小,牵涉着四个家庭。有人问我:“这么小个案件,这么较真值得吗?”听着被害人对我们工作表示肯定的话语,看着终审判决,我心里默默地说“值”。

  (口述人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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