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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建议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金融税收等领域的日常经营违法风险,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对非法经营、欺诈牟利、破坏公平竞争等行为的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市场秩序,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以检察公益诉讼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黄美媚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原始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行政专员 黄美媚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近年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应制发了服务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若干意见和法规条例。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出台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全面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作了具体部署。

  作为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形象大使,我关注到《意见》特别提出了“探索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监督纠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反垄断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等内容,且上海、浙江、北京等地检察机关均已开展相关探索。

  与之相呼应的是,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无疑就是一次成功实践。

  基于上述实践成效以及当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的现实背景,我建议,探索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贯通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与监督体系中,为后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法律监督保障,实现公益保护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辩证统一,彰显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监督的独特制度优势。

  一是更加重视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事前监管。针对民营经济领域全链条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资本与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可能引发高阶市场垄断等问题,建议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制度前移监督关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事前监管。监管缺位易导致市场失范行为难以及时遏制,既损害市场竞争效率与公共利益,亦违背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动态评估行业风险,督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源头上预防侵害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的违法活动。

  二是更加重视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常态化监管。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相关部署,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拓展法律监督维度,进一步将公益诉讼监督范围从诉讼活动延伸至经济性监管全流程。重点针对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金融税收等领域的日常经营违法风险,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对非法经营、欺诈牟利、破坏公平竞争等行为的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市场秩序,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三是更加重视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穿透式监管。建议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个案监督—类案治理—系统施策”的穿透式监督作用,在审前阶段,运用自身法律监督的优势地位对民营经济领域的违法状态、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及时评估,督促违法民营企业整改到位;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职能,对民营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最终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现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穿透式监督、系统治理相结合的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制度价值。

  四是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授权。建议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门条款,可表述为:“对于违反本法破坏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利于破除市场壁垒,通过司法手段刚性保障生产要素平等使用、市场竞争公平参与,同时,有利于促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倒逼企业积极履行诚信经营、生态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化等社会责任,降低公益损害风险。

  (整理:本报记者史隽 通讯员卢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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