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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但允许在特定案件中推定主观明知。实务中,在存在证据审查难点、符合适用前提的情况下——
有必要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辅助司法审查
黄洁梅

  

  

  

   全国十佳公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黄洁梅

  核心观点:

  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辅助司法审查

  适用前提:

  1.具有必要性 2.具有相似性

  证据审查要点:

  1.寻找相同点,审查确认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2.寻找不同点,审查确认相似事实证据的客观性

  庭审应对要点:

  1.寻找支撑点,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构建并展示证据体系

  2.寻找突破点,运用证据和逻辑法则反驳不合理辩解

  3.寻找平衡点,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通常是指在案件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援引与特定待证事实在特征、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的已发生事实(或称“类案事实”),推导出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明方法。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司法办案中可发挥三方面作用: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补强其他证据、推定主观明知。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但允许在特定案件如毒品、走私犯罪中推定主观明知。实务中,在存在证据审查难点、符合适用前提的情况下,有必要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辅助司法审查。

  1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何某(女)先后在G市、F市多地,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约见男性网友,见面后将安眠药放进凉茶或啤酒等饮品中交给被害人饮用,趁被害人意识模糊、无力反抗之机,使用刷脸、指纹或密码转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吴某等9人共计73万余元。后何某陆续向戴某等被害人退还人民币14万余元,尚余59万余元未退还。

  何某曾在侦查初期6次供述中承认上述事实,但随后翻供,至二审阶段一直坚称,虽然自己确曾从9名被害人的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宝账户取得73万余元,但均系被害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自愿转给自己,共同参与网络赌博,转账后为制止个别被害人对自己实施骚扰而影响赌博,才在对方饮料中加入安眠药,不属于“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公私财物”,不构成抢劫罪。2024年2月29日,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6月2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和适用前提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源于“行为人倾向于重复先前行为”的经验认知和概率原理,多次使用特殊手段犯罪的行为人往往被推定具有特定犯罪倾向。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适用前提之一是具有必要性。即待证事实存在直接证据缺失,如仅有间接物证而无目击证人。如本案中,案发地点仅有何某与被害人在场,缺乏目击证人或监控视频,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对何某如何转账没有记忆,能够证明案发经过的仅有何某供述,但其翻供后,唯一的直接证据发生变化,从而产生证明难题。

  相似事实证据规则适用前提之二是具有相似性。尤其在连续犯罪案件中,多起犯罪事实作案手法往往高度相似,但由于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和被害人众多,难以做到每宗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都完全满足指控条件。如本案9宗犯罪事实中被害人反映的被害经过相似,但证据状况不一,其中4宗案发后被害人及时报案,从被害人血液、尿液中检出唑吡坦成分。其余5宗案发后被害人首先与何某谈判要求退还财物,在何某不承认或拖延退还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未能从其血液、尿液中检出唑吡坦成分,是否确实被下药而失去反抗能力存在证明难点。

  3 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证据审查要点

  寻找相同点,审查确认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区别于品格证据,相似事实证据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抽象品格进行推理。如通过被告人多次走私行为推定其对同类行为的明知,而非直接评价其品行人格,在待证事实与被告人所实施的其他事实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而要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高度类似的犯罪行为与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应重点审查三要素是否对应:一是主体特征,即行为人或被害人的身份、职业、心理状态等相似。如本案中,被害人均系何某通过微信随机结识的男性,且案发时均系以“聊天”为目的首次见面。二是客观环境,即时间、地点等时空条件相近。本案9宗犯罪事实均是相约于被害人家中、车内或酒店等相对私密空间见面。三是行为模式,即作案手段、因果关系高度一致。本案9名被害人中有8人均陈述与何某见面后饮用了何某带来的凉茶或啤酒,后出现犯困、迷糊等症状并对此后发生的事实失去记忆,清醒后才发现财产损失。审查后发现,本案8宗犯罪事实的约见方式、服用饮料及反应症状、财产损失等要素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认定与“何某使用与暴力、胁迫相当的非法手段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寻找不同点,审查确认相似事实证据的客观性。为避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不当适用可能导致错误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时除遵循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外,还应严格审查相似事实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本案中,经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提炼梳理案件事实要素,发现9宗犯罪事实除前述要素高度相似外,具体案情不尽相同:案发地点2宗在酒店、3宗在住宅、2宗在车上、1宗在电影院、1宗在KTV,地点的选择与双方的喜好内容相关;转账方式有3宗可确认是指纹转账、3宗刷脸转账、3宗密码转账,转账方式与被害人账户设置相关;交易账户有6宗系支付宝转账、2宗银行转账、1宗微信转账,与被害人常用资金账户相关;何某案后供述中有6宗称被害人自愿借给自己买木薯或还贷款、1宗告知投OK币需要14万稍后会还、1宗承认自己盗刷支付宝、1宗称买蛋糕不小心转错;经被害人追讨,2宗小额转款全归还、4宗部分归还、3宗大额转款未归还。结合9名被害人均为何某通过微信功能随机匹配,与何某素不相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被害过程虽高度相似,但每名被害人陈述的具体经过、服用饮料后的个体反应、追讨债务的过程等各不相同、真实可信,可排除9人串通陷害何某的可能性。

  4 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庭审应对要点

  寻找支撑点,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构建并展示证据体系。庭审时适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要避免简单以“历史行为”替代本案举证,注重证据的实质关联与补强作用,按照“行为动机—手段实施—结果发生”构建纵向证据闭环。一是构建单一事实证据链条。在连续犯或多宗犯罪事实的案件中,首先应以每宗独立犯罪事实,尤其是证据条件较好的事实为基础展示证据链条,提炼作案规律。本案庭审中逐一梳理了每宗事实的报案时间和记录、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等反映的双方从认识到追讨财物的过程,以及银行流水反映的转账时间、数额、转账模式、操作流程,指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发经过,并非孤证。二是用好翻供前的有罪供述。比对被告人前后供述变化以及与被害人陈述的异同,指出翻供前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合乎逻辑,运用口供的客观性检验规则,可确认有罪供述的可采性。针对何某辩解系侦查人员诱供而作出认罪供述,指出其归案后至二审阶段均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二审庭审亦表示,侦查人员并无刑讯逼供及类似行为,其作为具有本科学历且曾因盗窃被羁押调查,却称相信“认罪释放,不认罪羁押”,显然有违常理。其在侦查阶段不同场所、时间由不同侦查人员讯问的笔录由其本人核对修改、签名确认,印证其侦查初期有罪供述并未违背意愿。三是借力“外脑”解决技术难题。针对何某提出对关键作案药物药效的质疑,引导侦查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会并出具书面分析意见,向何某开具药物的医生调取证言、收集并当庭出示某药物说明书,证明文献和临床病例显示,唑吡坦具有服用后可能导致易受暗示性、复杂睡眠行为、顺行性遗忘等情况的药物特性,而何某通过投放药物,使被害人意识模糊、无力反抗,其间以玩游戏等为由要求被害人刷脸、密码转账等方式转走财物,符合该药物服用后的效果和拍醒后的反应,进一步印证被害人陈述细节及何某有罪供述。四是运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构建全案证据体系。在出示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相似事实要素。如本案8名被害人所述与何某相识约见的过程、见面后服用饮料、意识模糊失去记忆、清醒后发现被转账、追索财物损失或报警等事实均具有显著相似性和规律性,部分被害人体内未检出唑吡坦成分与报案时间滞后相关,也与聊天记录反映的追讨协商过程相符,虽欠缺鉴定意见,但在排除预谋串通可能性的情况下,根据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应当确认8宗犯罪事实相互间形成印证关系,高度相似并非偶然,而是体现出同一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应认定为何某惯常的作案模式。

  寻找突破点,运用证据和逻辑法则反驳不合理辩解。相似事实证据规则本质是一种间接证明方式,需要结合经验法则,为法庭说理提供横向支撑。一是突出细节性证据审查和串并分析,巧妙设问暴露辩解矛盾。针对何某见面后“先转账、再下药”的辩解,讯问时,问明两人见面时间、时长,再结合聊天记录反映的见面时间和银行流水的转账时间,指出其在与被害人见面的后期、即将离开前才转账,此时显然被害人已陷入意识模糊,不可能自愿转款。且被害人案发后的表现、与何某的对话均体现出对记忆丧失的困惑、对何某转移财物的求证和追讨,而从未提及与赌博相关的话题,也从未认可借钱或投钱参与赌博,证明非自愿转账。二是比对相似事实与相似辩解,运用经验法则反驳虚假辩解。针对何某关于被害人自愿转账参与网络赌博的辩解,运用经验法则指出其前后言行矛盾:其称双方以“交友”为由见面,见面后9名被害人却行动一致,均被说服参与网络赌博,甚至转款数万至数十万元给刚认识的何某,此种可能性极低;其称以“赢了分钱、输了离开前还钱”诱导被害人赌博,却无一例外均以输钱告终,且对被害人下药并趁对方失去意识时离开,事后又拒绝或拖延还钱,其辩解自相矛盾且有违常理,侵财动机明显。

  寻找平衡点,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适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需注意平衡“打击犯罪”与“防止偏见”,坚持证据印证的刑事证明模式,避免单纯以“惯常行为”论证犯罪构成。如本案虽然何某曾供述将安眠药投至被害人酒杯,但被害人未明确描述与其他被抢劫被害人相似的精神状态,反而回忆描述了被秘密窃取款项的细节,即便认定何某供述属实,由于缺少鉴定意见,存在是否服用、服用量和体质耐受等其他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不知、不能反抗的程度,因此,对该宗犯罪事实不宜适用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认定抢劫罪,而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盗窃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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