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治国
□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要通过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职,形成寓支持于监督的工作模式,既能维护法治权威,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要想实现整体高质效,必须牢牢把握“可诉性”这个核心要求,将高质效标准贯穿案件管理的全流程与各环节。
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关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成熟定型、行稳致远的关键。围绕如何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要求,坚持以“可诉性”为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更加符合程序规范、突出监督实效、三个效果统一等高质效办案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意见》所确立的高质效办案标准具备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在助推其向高质效办案转化的具体实践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聚焦制度价值,突出监督实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诞生之初,便肩负着融入、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实施,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必须通过高质效办案,实现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生动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与职能作用。一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千家万户,高质效办案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时刻谨记群众利益无大小,不能简单以案件的规模与难易程度来衡量案件质效的高低。二是精准服务大局。面对“4+N”不同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如何更好地满足公益保护需求,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要通过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各领域办案,更全面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要通过监督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履职,形成寓支持于监督的工作模式,既能维护法治权威,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聚焦“可诉性”,强化全流程质效管理。高质效案件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相应地,案件办理想要实现整体高质效,必须牢牢把握“可诉性”这个核心要求,将高质效标准贯穿案件管理的全流程与各环节。一是严格线索管理与立案审查。要依法谨慎,避免在线索发现过程中将检察权异化为行政检查权等非法律监督属性的权力,保证每一个立案线索来源合法、案件范围法定、有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事实,要依法履行立案告知职责,为高质效办案奠定实体与程序基础。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证据在办案中处于核心地位,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保调查程序合法合规,在案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证据链条完整扎实,为后续监督和可能的诉讼衔接工作,提供关键支撑。三是优化检察建议。严格界分起诉前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聚焦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权事项,以庭审中可能的诉讼请求为导向,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避免“一发了之”,强化跟踪问效,对于未整改到位的,在做好相关证据搜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听证等方式,对证据链条进行补强。四是精准发力。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高精准性,在保证监督刚性的同时,不盲目追求起诉案件的规模,但是,对于通过起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的问题、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充分评估诉讼必要性和预期效果,该起诉的就要起诉,真正实现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
聚焦业务管理,提升自我管理水平。从根本上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点是“高质效”,难点是“每一个”。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案件大小、复杂程度如何,都需要以同样的高标准、严要求去对待,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人民群众的负责。实践中,要实现“高质效”与“每一个”的兼顾,需要持续强化业务管理。一是正确把握案件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从辩证的角度看,“高质效办好”也蕴含着质量、效率、数量这些要素。必须认识到,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同等重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法定职责必须为,避免出现偏废的情况。二是提升办案效能。一方面,健全办案规范和操作指引,通过科学确定要件式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实现案件轻重分流、快慢分道;另一方面,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化辅助等手段提高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法律适用分析、文书撰写等工作效率。三是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围绕公益诉讼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建立健全包含检察官自查、部门检查、案件质量评查在内的全过程、全领域管理机制,在履职中强化自我管理,在自我管理中强化履职,从而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本文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立项编号:BJ2024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