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学术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孔子思想如何影响后世
· 运用近现代方法理念阐发中国古代诉讼法制文明
· 编者按
· 《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发端
· 秦律:奠定中华法系“律令制”基础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秦律:奠定中华法系“律令制”基础
王渊 高梅

  秦律之定,肇自商鞅。商鞅入秦为相,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定《秦律》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使《法经》体系得以传留。秦始皇统一六国(公元前221年)后,为巩固中央集权,推行“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法律亦需标准化。遂将商鞅以来的律令加以补充、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内容更为缜密的秦律,并颁行于全国。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又云:“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但秦律早已佚失,史书记载缺乏,考古资料亦不曾有其原貌,已难详知。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代简牍,揭开了秦朝法律的神秘面纱。睡虎地秦简是目前研究秦律的核心文献,记载了秦代施行的20余个单行法规,600余个法条,有关于农业生产的《田律》、仓库管理的《仓律》、市场交易的《金布律》以及徭役征发、官吏职掌、民族关系等各方面。在刑法制度方面,记录了秦朝法律的罪名分类,即盗窃(“盗”)、杀人(“贼杀”)、渎职(“不胜任”)、诬告(“诬人”)等;刑罚体系,即死刑(车裂、枭首等)、肉刑(黥面、劓鼻、刖足等)、劳役刑(城旦舂、鬼薪白粲等)、财产刑(赀甲、赀盾等)。在民事与社会规范方面,也有详细的记载,例如婚姻家庭方面,禁止“弃妻不书”(休妻需登记),严惩“不孝”行为。农业管理方面,例如《田律》规定了农田播种、灾害上报等细则。在司法程序方面亦有详尽记载,例如审讯须记录口供(“爰书”),重视物证与现场勘验;实行“连坐”制度,邻里知情不报者同罪,等等。

  秦律以公开成文法规范社会,奠定了中华法系“律令制”基础。通过严密的户籍、官吏考核和经济管控,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为后世“编户齐民”制度提供范本。将法家“以刑去刑”“重刑止奸”理论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影响汉代《九章律》乃至唐律。秦律所确认的法律形式、原则和制度等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法律文化史上写下了灿烂的一页。当然,秦律过度严苛(如“弃灰于道者黥”),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汉初“约法三章”即是对秦律的修正。

  (整理:王渊 高梅)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