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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一“数”光,让办案有了“新模样”
· 一场思维方式的悄然重构
· 民事案件公告送达准时“从这里出发”
· 智能体的进化之路
· 司法救助实现“致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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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一场思维方式的悄然重构
卞叶

  在万物互联的智能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社会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当传统司法经验遭遇数字洪流,检察机关的思维方式正在经历转换,这场思维变革同时也在重塑法律监督的认知框架与实践路径。

  首先,从“概念涵摄”到“类型归属”的思维重构。与“概念”相比,“类型”具有开放性、层级性、流动性、整体性等特点。在数字检察背景下,可以尝试突破成文法“概念涵摄”的思维定式,在传统法律适用的“三段论”演绎之外构建线索发现的“类型归属”思维。类型思维的本质是建立动态开放的认知框架,放弃“因果关系”桎梏转而投向对“相关关系”的挖掘。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构建的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将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行为分解为涉诉案件集中性、债权金额异常度、当事人关系网络、诉讼时间序列等多个分析维度,通过机器学习对66万份裁判文书进行特征提取,以类型化建模形成虚假诉讼的识别图谱。这种“分子式”的认知解构,使法律规范与复杂事实得以在数字空间实现映射。

  司法实践中的类型化探索正在催生新的方法论,具体呈现为三个转变:通过数据挖掘发现类型化监督线索,从个案办理转向类案治理;以类型化数据分析作为决策支撑,从经验洞察转向态势评估;运用类型化分析发现隐藏规律预测社会治理风险,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防范。

  其次,从“经验判断”到“数据决策”的思维重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核心就是数据思维,模型构建即是将海量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决策依据的过程。回顾数字检察监督建模实践,笔者总结出七种数据思维,即数据筛选思维,是最基础的基于数据本身承载的信息功能开展的数据挖掘,通过各类数据要素的组合分析发现疑点、筛选线索。数据比对思维,或称之为数据碰撞思维,是突破单一数据源局限,通过将不同来源、类型或维度的数据进行交叉比对,从而挖掘疑点发现线索的思维方式。数据聚类思维,是将海量数据信息按某一特定数据要素特征或相似性特征进行自动归类,从而发现疑点线索的思维方式。数据穿透思维,是以特定数据为“线头”(或称之为“引子”)逐层溯源、反向追踪,通过“数据钻探”穿透表面数据信息直抵问题根源的思维方式。数据穿透可以帮助我们从一个微小的异常点出发,深入挖掘隐藏在背后的系统性问题。数据画像思维,是指通过多维度、多层级数据标签体系构建对象特征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数据,对某个群体的特征、行为、偏好等进行标签化、类型化描述,它类似于用数据“画”出一个对象的“肖像”,帮助人们更直观地理解其特点。数据分析思维,其本质是对数据进行态势分析,通过分析数据的分布、趋势和异常点,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问题和线索。数据串联思维,是通过构建数据要素之间的动态关系网络,将孤立信息节点转化为有机风险体系,整合多维度数据挖掘潜在关联关系从而发现疑点线索的思维方式。

  数据决策的核心是以数据为基本单元,通过系统解析和模型建构整合数据碎片,将海量信息转化为可操作的监督智慧。数据决策不是对经验的否定,而是对经验迷雾中认知盲区的照亮。数据要素的深度应用正在重构检察工作场景。如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卫星遥感数据与行政执法数据的碰撞,让生态环境损害无所遁形;在未成年人检察方面,教育、医疗、民政等多源数据的融合分析,构建起未成年人立体化保护网络等等。“数据感知—模型推演—决策输出”的新认知链条,使法律监督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预见。

  再次,从“线性逻辑”到“融合认知”的思维重构。数字检察是多元协同的,是数据、技术与算法的深度整合。要实现检察工作向数字检察的代际转型,除了要具备数字化技术能力之外,数字资源和要素同样必要。数据提供基础底座,若仅有数据而无其他要素,数据可能成为“沉睡的矿藏”。技术扩展监督能力,是数据采集、治理、应用的基础设施。算法提炼法律经验,是法律规则的量化表达。三者之间的融合是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关键,这一过程不仅是工具革新,更是检察履职方式的变革。

  数字检察并非单纯的技术应用,而是检察业务与技术的深度耦合。数字检察整合数据、技术、算法,以监督模型为载体,实现“业务需求—数据汇集—技术攻关—场景验证”的闭环创新机制,催生具有检察特色的数字化解决方案。融合认知的本质是以业务为主导,建立“业务+技术”的双重解释框架,核心要义是实现法律语言到数据语言再到技术语言的转化。检察业务与数字技术不是简单的叠加关系,而是形成了相互滋养的共生系统。

  数字检察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职能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与监督协同。通过打通各业务条线数据壁垒构建融合性监督模型发现跨领域监督线索,传统检察业务条块分割的格局正在被数据要素重构。

  当数据要素深度融入检察工作,这场思维重构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司法认知的自觉回应。当类型思维打破概念枷锁,当数据理性照亮经验盲区,当融合认知消融专业壁垒,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工作方法的革新,更是司法认知论层面的范式变革。唯有主动拥抱数字文明,方能在时代浪潮中勇立潮头,让公平正义以更智慧的方式抵达人心。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副主任、数字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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