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购买的商铺因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苏某夫妇为此四处奔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又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执行到位。最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执行难题得到妥善解决。近日,承办检察官在对此案进行回访时得知,苏某夫妇已成功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1999年,苏某夫妇看中了当时隶属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处靠近火车站的商铺,并信心满满地认为购买该商铺将会是个比较好的投资。然而,让苏某夫妇没想到的是,支付了购房款后,办理房产证却成了一件烦心事。
原来,该商铺的建设开发公司没有把建成的一系列商铺向相关部门办理整体的首次登记,导致购买单个商铺的独立业主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证。
此后多年,苏某夫妇往返于建设开发公司和各相关部门,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2019年,苏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建设开发公司协同苏某夫妇办理将案涉商铺登记在该二人名下的产权登记手续。
本以为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后,商铺就能够顺利办理产权登记,然而法院在执行时又发现了新问题——该商铺所在的楼盘名称是“某某花园”,购房合同里写的也是“某某花园”,可是苏某夫妇手里由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上却写的是“某某苑”。该建设开发公司早已注销,根本无法出具有效证明材料。此外,该商铺所在地在2005年时已从白云区移交越秀区管辖,地址名、门牌号都发生了变化,购房合同上的地址与现在的实际地址也已经不一样了。
2020年,法院认为该案件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苏某夫妇不服,多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均未成功。
2023年5月,苏某夫妇向越秀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已经十几年了,商铺是我们花钱买的,为什么拿不到不动产权证?”苏某情绪激动地说。
越秀区检察院经过初步研判后认为,苏某夫妇申请执行监督有正当理由,决定立案审查。如今这个商铺是不是当年苏某夫妇购买的那个商铺?这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检察官带着疑问,开展了调查核实。
几经波折,检察官联系上当年商铺建设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查明“某某花园”是宣传名,“某某苑”是备案名,两个名字实为同一楼盘。发票和合同不一致的问题解决了,街道所属地的问题也需要搞明白。检察官于是继续走访社区居委会和当地派出所核实房屋信息。由于年代久远和行政区划已发生变化,检察官无法获取有效证据证明商铺的现地址,案件审查工作陷入僵局。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进一步夯实证据,承办检察官前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查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资料,终于在海量的文件资料中找到确切证据,结合谢某的询问笔录、属地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实案涉房屋购买合同的地址与现地址系同一地址。
越秀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案涉房屋的现地址,该商铺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越秀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将案涉商铺强制执行过户登记至苏某夫妇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