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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好“四个角色”不断提升案管工作成效
· 科学规划“三个管理”质效评价标准
· 深刻领悟“三个善于”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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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科学规划“三个管理”质效评价标准
朱勇

  

  

  

  □评价管理是业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项业务标准、工作成果的评估,发现检察工作中的偏差与问题,为检察机关运用科学管理理念、方法、技术对检察工作各环节开展全生命周期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提供明确指引,以科学化管理释放检察管理新质生产力,最终达到既向案件办理要质效,又向案件管理要质效。

  “三个管理”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以科学化案件管理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价值追求”在全国检察机关落地落实的管理模式创新,也是检察管理现代化的具象化体现。“三个管理”能否在各级检察机关高效运作,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评价管理。精准界定宏观业务管理、中观案件管理、微观质量管理考评标准的设定元素,搭建完备的考评工作运行机制,是以评价管理助力构建科学合理、动态灵活的考评体系的关键。同时,评价管理也是业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项业务标准、工作成果的评估,发现检察工作中的偏差与问题,为检察机关运用科学管理理念、方法、技术对检察工作各环节开展全生命周期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提供明确指引,以科学化管理释放检察管理新质生产力,最终达到既向案件办理要质效,又向案件管理要质效的良好效果。

  准确理解“三个管理”考评标准的设定原则

  一是坚持合理必要原则。合理必要原则旨在确保考评标准符合司法规律与检察机关职能特点,避免因不合理的考核要求而使检察工作偏离司法公正的轨道,真正实现对检察工作的科学评价,让检察人员从数据和考核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将精力集中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任务上。

  二是坚持重点精准原则。重点精准原则要求根据标准的重要程度进行权重分配,以此来体现不同标准在评价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在于抓住关键,精准把握业务工作的重点数据。通过重点数据以点带面,实现对“四大检察”的全面评价。重点精准原则可以让检察人员清晰知晓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避免在大量数据和指标中“迷路”,确保评价体系能够精准反映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和重要成果,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提供清晰的导向。

  三是坚持简易管用原则。简易管用原则要求考评标准的设置应避免冗余和重复,减少不必要的操作和评估环节,从而提升管理效率。要充分发挥流程监控的实时监督作用,为简易管用的考评标准提供数据支撑,助力发现流程改进点,规范各类案件办案流程,预防虚假案件数据的产生。例如,通过明确简洁的案件流程监控要点,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清晰了解如何操作,降低因评价体系复杂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减少因考评标准模糊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确保评价体系真正落地实施,成为推动检察工作规范化的有效工具。

  四是坚持科学有效原则。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不同的工作实际和案件情况,考评标准应当依据各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保证评价体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科学有效的考评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到这些差异,避免“一刀切”的不合理标准损伤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科学有效原则让基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促进检察工作均衡发展。

  五是坚持奖优罚劣原则。奖优罚劣原则要求用实用好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设置成长型质效评价奖励机制,以实现奖优惩劣,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值得注意的是,在错案责任追究过程中,对于因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对法律适用认识分歧、当事人过错、意外事件等导致的“被错案”责任应予以豁免。这既体现了评价体系的人性化和科学性,也保障了检察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减轻因责任过重而带来的心理负担,让检察人员更加大胆地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进而推动检察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

  两个维度运行“三个管理”考评标准

  在检察管理体系中,探索科学合理的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绿色参考值域,是实现公正、有效考评检察工作,提升“检察产品”质量,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这一过程可从以下两个维度深入推进:

  一是共性与个性相结合。一方面,要关注检察工作的普遍规律与基本要求,以地区、全国平均数据作为重要参考来搭建值域框架。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考量各基层检察机关因地域、文化、经济等因素存在个性差异,在考评标准上给予体现。

  二是数据类与非数据类指标相结合。值域设定应综合考虑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类似案件办理数量、审结率等数据类标准,具有客观、可量化特点,能直观体现检察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而制度、机制建设等非数据类标准,则具有主观性与定性特征,能反映检察工作综合效果。对于非数据类考核,可以设定底线参考区间,依据各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增减。例如,在政策制定、机制建设等非数据类标准的考核方面,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可能因面对更多复杂问题,在政策、机制创新方面的考核要求可适当提高;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基层检察院,可以重点考评上级院政策的有效执行与适应性调整,有效避免基层检察机关在非数据类考评中陷入空转。

  高质效做好“三个管理”考评工作

  一是建立上下级磋商机制。上下级检察机关“三个管理”考评标准的磋商机制,是双方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兼顾共性与个性、当前与历史、数据与非数据考评元素展开的互动交流过程。在磋商中,上级检察机关凭借宏观管理经验与政策把握能力,提供整体考评框架与方向指引;下级检察机关基于本地实际履职办案情况,反馈考评标准执行难点与特殊需求。例如,某地检察院涉外案件多,在案件管理与业务办理时面临独特挑战,需要在考评标准中,针对涉外案件办理的效率、与外事部门协同配合等方面设置特殊标准,确保考评更贴合实际工作。双方围绕考评指标选取、权重分配、评分细则等内容,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书面交换意见等方式反复研讨,达成科学合理且兼具适应性与导向性的考评标准,充分发挥考评激励与监督作用。

  二是完善动态调整与持续优化机制。在当今不断发展的法治环境下,检察工作面临日益复杂的挑战与机遇,其工作内容和重点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完善值域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检察工作绿色发展至关重要。上级检察机关应肩负起定期评估值域有效性的责任,密切关注检察工作的发展动态,结合各基层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对值域进行持续优化和动态调整。同时,鼓励办案经验丰富的一线检察人员参与值域设置调整。一线检察人员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过程中,能敏锐察觉某些指标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基层检察官发现,原有的关于追赃挽损率的指标设定,在涉及新型金融诈骗案件时,显得不太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在衡量办案效果时存在偏差。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值域调整研讨会,邀请资深检察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值域设置体系,使值域设置更科学、实用,切实推动检察工作绿色发展。

  三是健全正负激励机制。树立鲜明的“奖优惩劣”评价导向,健全以办案质效、办案能力、监督效果为导向的正负激励机制。“奖优”方面,逐步探索质效评价与干警职业发展挂钩,建立成长型绩效评价机制,为优秀检察人员提供职务职级晋升和物质性奖励,强化选育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建立“优秀办案人”评选制度,探索开放自荐优案评查通道,对办案实绩优秀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在个人职务晋升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激发检察人员办案积极性和担当履职活力。“惩劣”方面,要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检察人员办案质量与效果,通过常规抽查、自我检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查不合格案件依程序启动司法责任调查,对司法办案工作中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及时进行司法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办理高质效。要通过定期召开案件质量分析会议、共享信息数据等方式,与一线检察人员共同研究案件办理难题,使评查机制更加符合检察工作实际需求与发展规律。

  (作者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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