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检察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推动跨区域知识产权检察合作
· 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新突破
· 图片新闻
· 三次摔倒与一处受伤
· 体内“藏针”逃避收监执行
· 散装酒纳入全链条可追溯管理
· “问题鱿鱼”流向多家商户
· 不负春时向“远”行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三次摔倒与一处受伤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晓鸣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不起诉

  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既有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又有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供述,对其起诉看似没有问题,但我院通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发现疑点,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东阳市某村一处房屋前发生一起多人互殴案件,当事人赵某、张某既是邻居也是亲戚,因琐事互生嫌隙。这场斗殴造成赵某面部右侧颧弓骨折,经鉴定达轻伤二级,另有三人受轻微伤。公安机关认定,赵某的伤势系张某推搡所致。

  同年6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审查案卷材料时,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引起了我的注意。监控显示,赵某共倒地三次,第一次是她上前劝架时被自己的儿子抬手带倒在地,右侧身体着地后,右侧面部疑似着地;第二次是张某与赵某相互拉扯时,张某将赵某推倒在地,赵某背部着地,面部未见着地;第三次是众人扭打在一处,赵某摔倒在屋前台阶上,右侧面部疑有磕碰。三次倒地,究竟哪一次造成赵某的伤势是关键。

  尽管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是自己把赵某推倒在地导致对方受伤,但综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我对张某推人行为与赵某轻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存有疑虑。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夯实证据,我来到案发现场实地走访调查,并逐一核实被害人就医资料、鉴定文书、伤势照片等,排除被害人陈旧性损伤或自身基础疾病等因素。

  除了自行补充侦查外,2024年10月,我院提请金华市检察院对赵某的伤势鉴定意见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并分析被害人颧弓骨折成伤机制。经审查,法医认为,赵某的伤势“非平面致伤物外力形成可能性大”。我们进一步确认,赵某的伤势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为进一步论证赵某的伤势形成原因,我多次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讨论该案定性。经研究,我院检察官一致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赵某的伤势确由张某造成,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4年11月,我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赵某提出申诉。今年3月,金华市检察院经复查,依法决定维持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我院将对故意伤害类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分析,进一步明确提请上级检察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案件范围和类型,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规范性、精准性、实效性,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讲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晓鸣 整理:本报记者龚婵婵 通讯员吴爱晶 王树友)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