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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一纸承诺书揭开亿元虚假诉讼内幕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 陈霜

  

  

  

  近日,经我院依法监督,一起历时8年、案涉金额高达1.34亿元的虚假诉讼案得以改判。看着办公桌上那一摞摞被翻旧的卷宗,办理此案的日日夜夜又浮现在我眼前。

  背上6000余万元债务

  2014年6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淮安某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等均进行了约定。2017年7月,工程竣工,双方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并完成了工程款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1.34亿元。2017年9月,双方核对并签署了《工程结算书》,确认已付工程款6700余万元。然而,A公司在之后未能按约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17年10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称,对工程总价及已付款、尚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无力给付工程款。2017年11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工程款6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遭遇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局。

  2020年7月,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A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谁料,破产管理人在梳理旧账时意外发现关键证据,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1月,法院以“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蹊跷承诺书现身

  2023年5月,A公司破产管理人带着一沓泛黄的票据来到我院申请监督。作为承办人,我仔细翻看所有清算材料。其间,一份签署于原审诉讼前的承诺书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份由B公司项目经理亲笔签字的文件明确写着“最终工程总价以第三方审计为准”,但同时约定了B公司起诉时的工程总价为1.34亿元。工程总价既然以第三方审计为准,为何还要特意约定起诉时的工程总价?更蹊跷的是,600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纠纷,双方在庭审中却没有任何争议。

  紧接着,我对两家公司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公司负责人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并调阅了相关案卷,发现了更多离奇之处:某律所在担任A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却作为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38万元诉讼费和8万元律师费也由A公司为B公司支付,到了执行阶段,价值百万元的房产拍卖在即,却被紧急叫停……

  “被告律师帮原告打官司,被告帮原告代付诉讼费和律师费,这些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新证据推翻原判决

  为尽快揭开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真相,我们围绕承诺书这一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对B公司开展走访调查。面对我们的询问,B公司坚称,承诺书不过是普通业务文件,不能作为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承诺书是否属于新证据呢?我们通过审查发现,该文件虽然形成于原审法院立案前,却因双方未提交给法庭未经举证,属于“逾期证据”,并且是原审原、被告双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应当被当作新证据。

  在确定了这一关键事实后,我们又收获了其他新证据:清算组经资金审计核查发现,原审认定的已付工程款存在300余万元缺口。而这笔资金既有多名证人的书面证词佐证,又有入账的原始凭证支撑。于是,我们在清算组资金审计的基础上,核查了资金流向,核对了已付工程款明细,确认至少有300余万元已支付完毕,但未被计算在已付工程款中。此外,我们通过走访第三方审计公司,确认案涉工程未进行过决算审计。

  调查至此,真相已浮出水面:原审原、被告双方通过虚构工程结算价、事前约定诉讼金额、隐瞒部分已付工程款等方式,帮助A公司骗取法院判决书后,快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B公司享受房屋拍卖的优先受偿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非法利益输送。

  经检委会讨论,我院认定该案存在三大监督要点:其一,新发现的承诺书实质性否定了原审关键证据,应当被法院采纳为新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其二,300余万元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却未被计入已付工程款明细,与原判决认定的已支付金额冲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三,原审原、被告故意串通、虚构和隐瞒部分事实,炮制虚假诉讼。

  2023年5月,我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重新确认了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为2929万元。

  此外,我院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涉嫌妨害清算罪提起公诉,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过我们的沟通协调,本案多名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达成和解。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们坚持一案多查、深挖彻查、精准监督,揭示了虚假诉讼的本质。这也提示我们,虚假诉讼日趋多样化、隐蔽化,我们只有擦亮双眼、高质效办案,才能让披上各色“外衣”的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本报通讯员 马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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