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年间多次因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入狱,但仍屡教不改。3月12日,经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4年8月14日,广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王某报警,称其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丢了。接到报警后,民警通过勘查现场、调取监控视频,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传唤到案。
据张某交代,其靠打零工为生,因为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经常入不敷出,便萌生了通过不法手段“挣快钱”的想法。2006年至2020年,他曾因盗窃、抢劫等罪名被多次判刑。在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张某四处打零工挣钱,过了一段安生日子。直到2024年8月的一天,张某在广平县某小区工地寻找工作未果,将王某停放在路边便道上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以1700元的价格倒卖。几天后,张某又盯上刘某停放在某小区门口便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并将该车辆以38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收废品人员。经鉴定,张某两次盗窃的车辆分别价值4872元、1411元。
到案后,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已将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2024年8月31日,广平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80元。
(来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