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最高检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落实“两个回归”的必由之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庭审证据标准日益提高。严格把好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三个环节,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收集规范、运用有效,是全面、充分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的根基,更是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的基本要求。
注重从源头入手,协同把好证据收集关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应当牢固树立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从源头上加强把关,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促进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标准向公安机关传导,引导公安机关规范收集证据、补正证据瑕疵。
一是完善“实质化”介入机制。依托侦检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将适时介入工作由浅层次介入转化为深度介入。要严格落实“听介绍、看现场、阅卷宗、问情况、议重点、提意见”的依法介入六步工作法,实现取证及时、引导有效。同时,依托大数据科技优势,研发立案监督模型,筛查犯罪线索,对有效线索依法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固定有关定罪量刑的全部事实,防止时过境迁导致证据湮灭。
二是优化“跟进式”补证机制。对于不捕、退侦案件不能一退了之,而应实时跟进补查意见落实情况,推动真补真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持续跟进案件办理,实时掌握侦查进展,推进证据进一步收集、固定。符合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后,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
三是完善“问题式”培训机制。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据标准存在分歧的情况,凝聚司法共识,及时将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传导至公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检警同堂培训,针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撰写案情分析报告,剖析实践中存在的分歧点,制作类案证据审查指引,及时统一认识,夯实庭前阶段指控证据基础。
立足阶梯性标准,精细把好证据审查关
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侦查取证活动具有基础性地位。检察机关应当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审查力度,按照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完整性的三个阶梯性要求,保证在案证据经得起庭审检验。
一要提升证据搜集规范性,确保在案材料的证据能力。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全面排查相关案件并开展专项监督,通过纠正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严明办案程序性规范,切实保障人权。
二要提升证据审查把握能力,确保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递进关系。在确保证据收集合法、证据资格无虞的前提下,运用证据规则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避免照单全收。增强发现证据疑点的能力,不放过任何证据瑕疵,关键证人要见人,关键物证要见物。同时,依法听取辩方意见,及时审查辩方提出的证据疑点,并要求在审查报告中详细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三要全面把握案件证据链条,确保在案证据的完整性。孤证不足以定案,证据印证规则是全案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前提。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就是构建以证明标准为中心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审查证据,严格审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充分。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注重案件完整证据链的构建,真正做到事实清、证据足、定性准。对不认罪的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及时发现、排除口供疑点,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量刑证据依法不予认定。
提升三种能力,精准把好证据运用关
审查起诉的所有活动都是为庭审服务,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成为定案根据。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必须全面提升证据的综合运用能力,才能取得出庭公诉的良好效果。
一要提升审查时的在案证据分析能力。要做到在法庭上逻辑清晰、指控有力,功夫在庭外。熟练掌握证据规定,精准运用证据法则。通过办理直接证据不完善的疑难复杂案件,锻炼办案人员有效运用间接证据,结合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看家本领”,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二要培养存疑不诉时的说理能力。激励检察人员敢用善用慎用不起诉裁量权,强化证据说理能力,对于证据链条不完善的案件,充分说明证据漏洞,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拦截在庭审之外。同时强化不起诉文书的释法说理,对照庭审判决的证明标准,向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详细阐明裁量不起诉的依据。
三要提升庭审时的案件论证能力。注重庭审的独立价值,聚拢庭审焦点,守护证据链条,在庭审时善于运用证据法则和逻辑常识准确论证案件。强化检察官助理队伍培养,创新公诉人对抗能力培训方式,以检律模拟庭审对抗赛、刑事检察优秀示范庭评选、刑事案件审查汇报技能竞赛等为契机,锻炼检察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和表达能力,以赛促练,提升出庭公诉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