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36年的老李,是内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员。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单位上班时突感身体不适,请假就医,服用药物后症状缓解,便返岗工作。当天晚间参加单位会议时,老李再度感到不适,便请假回家休息。
次日,老李正常到岗上班,下午在参加单位培训考试时又感觉胸闷难受,但仍坚持到考完试,才由同事陪同回家。刚到家的老李病情加剧,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老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突如其来的变故瞬间让这个三口之家跌入深渊。
料理完老李的后事,薛女士母子向人社部门申请为老李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人社部门认为,老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不予认定。
薛女士母子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定,老李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决定。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定,老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薛女士母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面对这个结果,母子二人再度陷入绝望,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逐一询问老李的同事和家属,查明老李发病、返家至死亡的详细过程,并咨询相关专家及行政机关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老李确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老李的情况与其他未径直送医,申请视同工伤认定的案件存在一定差别。老李胸闷难受、发病直至猝死的过程存在连续性,因对病情的严重性没有作出准确判断,其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劳动者的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经包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于该案的办理,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永君非常挂心,并在列席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就该案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工伤认定类案件在办理中不能搞‘一刀切’,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对于老李发病时在工作岗位、发病急且有死亡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让执法司法更人性化,更加贴近立法本意。我们办案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还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切实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
最终,自治区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人社部门也重新作出认定老李死亡为视同工伤的决定。2024年5月,薛女士母子顺利足额领取了老李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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