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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没有资质的医美产品卖不得
史隽 项勇辉 王欢

  

  

  

   3月11日,检察官再次走访辖区内部分美容会所及医美诊所,对商家经营范围进行查看并对商家进行提醒。

  3月11日,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走访辖区内部分美容会所及医美诊所,提醒商家:“做生意一定要守规矩,没有资质、许可的产品不能售卖。”

  2023年1月,程某发现了一个“商机”,即低价销售医美产品。于是,她通过商家代购国外的肉毒素、玻尿酸,从中赚取差价。

  没想到,这些东西十分走俏,她的生意也越做越大。渐渐地,她不满足于代购,开始寻找货源,以谋取更大利益。不久,程某成功找到了货源,顺利购进国外的多种肉毒素、玻尿酸,并在网上销售。

  这些医美产品在国内没有经过检疫检测,也没有合法批文,但因为价格便宜,仍备受欢迎。因需求量巨大,程某专门在城郊租房当仓库,便于打包发货。为了拓宽销售渠道,程某还让邓某利用其名下的杭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客户从第三方交易平台引流至其个人微信号的相关链接,进行接单销售,同时建立起如何处理顾客投诉、应对检查、利润分成等情况的专门聊天群。至此,销售链初具规模。

  可惜“好景”不长,公司员工陈某因与邓某有分歧而辞职,并于2023年11月4日将程某和邓某的非法行径举报至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后,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开展调查,认为程某等人无资质、许可销售肉毒素、玻尿酸,确属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将案件移交开化县公安局。不久后,程某被抓获归案,但其到案时已将仓库内的非法医美产品存货转移,到案后否认自己买卖非法医美产品的事实。

  因药品领域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案件定性难等特点,应开化县公安局邀请,开化县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针对实物证据已被转移和“零口供”这两大难题,检察机关建议重点围绕涉案人员手机通信记录、交易记录、涉案人员口供、辨认笔录等方面进行证据固定,全面夯实证据基础。

  经查,2023年1月至11月,程某等人在未取得A型肉毒素、玻尿酸等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万某等人非法销售境外A型肉毒素金额93.81万元,销售玻尿酸金额89.84万元。

  确认了犯罪事实,究竟该如何定性?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非法销售境外药品不再一概以销售假药罪入刑,该院在参考大量案例及专家学者观点的同时,积极寻求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和帮助,经充分论证最终认定程某等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以程某等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8月8日,该院对程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赔偿金额的问题,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销售假药、劣药可提出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可该案中销售的肉毒素大多数来自于境外,虽然属于药品,但并不能认定为假药、劣药,而玻尿酸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属于药品,如果提出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经上级检察院指导,并咨询相关专家意见,该院认为案涉医美产品虽然不属于假药、劣药,但大量销售未经检疫检测、无合法批文的医药产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风险,最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销售欺诈提起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2024年9月9日,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程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5万元至2万元,连带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550.96万元。

  2025年1月,开化县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发现县域内两家商家无相关许可违法开展医美项目,已督促其整改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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