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版:检察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快看!仔鱼在里面“翻身”
· 人工鱼巢有什么优势?
· 高龄老人买到冒牌制氧机
· 古建现场共议保护
· 部署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 做好检察宣传文化工作
· 召开黑土地保护联动工作会议
· 妯娌间的“拉锯战”画上句号
· 和解后,烧饼铺重燃灶火
· 图片新闻
· 又到春耕季 共护地下水
· “悄悄话”放心说给“检察朋友”听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高龄老人买到冒牌制氧机
贵阳乌当:支持起诉助弱势群体追回损失
丁艳红 傅恋

  本报讯(记者丁艳红 通讯员傅恋)为调理身体,老人购买了一台制氧机,不想是个冒牌货。日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帮助老人追回了损失。

  2023年8月,87岁高龄的汪大爷到贵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接受了一个月左右的养生保健课堂学习,后以6300元的价格在该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制氧机。

  使用一段时间后,汪大爷发现该制氧机和工作人员宣传推介的效果出入很大,多次与该公司协商退货。该公司认为,其销售的制氧机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在某生产厂商处购买的,公司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2024年9月10日,汪大爷向乌当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乌当区检察院认为,汪大爷已年近90岁,自身诉讼能力较弱,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此前,经汪大爷反映,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售卖的制氧机上相关标志载明的生产厂商从未生产过该产品,该公司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制氧机属违法行为。此外,依据相关规定,产生氧浓度大于90%的制氧机才是医疗器械,而该公司售卖的该款制氧机氧浓度小于90%,不属于医疗器械。2024年8月8日,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乌当区检察院认为,汪大爷支付价款向该公司购买某品牌制氧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全面诚信履行合同。然而,该公司交付的制氧机属于冒牌产品,给汪大爷的生活和医疗带来不便,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且长期向汪大爷宣传推介该产品,应当认定其存在欺诈,应按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汪大爷。

  鉴于汪大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法律知识欠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该院检察官帮助汪大爷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代其起草了起诉书,并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日前,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该公司退还汪大爷商品价款6300元,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汪大爷1.89万元。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