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莹莹 通讯员田芸芸 宋俊梅)“这个模型真神奇,数据碰撞之间,便让多个类案问题无处遁形。”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根河市人民医院副院长艾凤杰受邀参加根河市检察院座谈会,了解到该院通过构建的债权转让领域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揭开案件背后的真相,大大提高办案实效,不由得发出感叹。
2023年2月,呼伦贝尔市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发现,根河市A公司向根河市法院提起了多起债权转让纠纷诉讼。诉讼中,A公司提供的证据高度雷同,大部分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庭审缺少对抗性,原告大部分胜诉。该院认为,这些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根河市检察院。
接到该线索后,根河市检察院迅速组建专门办案团队,以此系列案件为切口,探索建立“债权转让领域虚假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先后调取根河市法院审理的涉及A公司债权转让纠纷系列案电子卷宗、A公司企业登记档案材料,询问相关证人,并前往A公司实地查看。
经查,A公司于2021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范某,经营场所简陋,无长期固定工作人员,成立至今未开展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内的业务,反而是不断提起债权转让纠纷诉讼。年过七旬的范某完全不知道A公司的存在,A公司的一切活动由副总经理张某负责。
根河市检察院发现,涉案被告在向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借款时,借款合同均对诉讼管辖作出明确约定,可当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时,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则会通过债权转让,将原债权分批次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起诉至根河市法院,胜诉后由根河市法院执行,原借款平台依据根河市法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按比例向A公司返还“好处费”。
该院进一步调查到,这些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分布全国各省,多为小额贷款公司,他们在互联网平台找到A公司,并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以债权转让规避法院管辖,案件涉及被告众多、标的额巨大。
根河市检察院认为,A公司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债权清收之实,甚至不清收只诉讼,不享有实际债权,该公司表面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实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上述系列案中债权转让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A公司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条规定,根河市法院审理该系列案件无管辖权。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虚构债权转让的行为侵害了谁的利益呢?主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对债权债务方不产生实体权益损害,但A公司的行为,规避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借用合法民事程序,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司法秩序,妨害司法公正,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河市检察院向根河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建议其将5起类案进行再审;发出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1件,建议其纠正违法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建议其规范立案程序,严格适用管辖规定,准确认定管辖法院,避免恶意规避管辖的问题出现。在检察监督下,上述5起类案已被法院驳回起诉,A公司已注销。
目前,根河市检察院研发的“债权转让领域虚假诉讼”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