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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3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揭穿“假保险”,厘清“真责任”
蒋长顺 陈雯 张洁

  一场车祸让小刘的父亲重伤、母亲去世,而肇事方却拿不出一分钱赔偿。小刘和父亲的生活陷入困境。小刘向湖北省郧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后,事情出现了转机。

  2022年2月,陈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刘父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小刘父亲重伤、母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由于案涉车辆在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统筹”,法院一审判决除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外,由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余万元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小刘却发现,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实为空壳公司,根本无力承担该赔偿责任。申请再审被驳回后,2024年2月,小刘向郧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两个关键信息——案涉车辆在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保的100万元属于“交通安全统筹”,与保险并不相同;肇事车辆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

  “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资质承担保险责任?”“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前往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咨询相关专家。最终查明,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并非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其经营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实为行业内部的一种风险互助形式,既无保险资质,亦不受保险法约束。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能由交通安全统筹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直接先行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检察官还查明,肇事车辆登记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陈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并挂靠该公司运营,该公司作为具有运输资质的被挂靠方,依法应对肇事车辆的运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审判决却未予以追究。

  检察官认为,本案暴露了交通运输行业“假保险”乱象和挂靠经营行为的追责盲区。挂靠关系中的“名义车主”不能脱责,“挂靠关系”也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在厘清肇事车辆车主陈某、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及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后,郧西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由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40余万元赔偿款,应当由肇事车主陈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对原审判决应予以监督纠正。2024年5月,郧西县检察院根据核查情况,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8月,法院裁定再审该案。经过再审,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同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改判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商业保险,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仅需依合同约定承担普通民事责任。

  一份检察建议,一次再审改判,不仅厘清了“统筹合同”的“假保险”性质问题,也让小刘一家的赔偿款落到实处,为他们今后的生活点燃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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