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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崔晓丽)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太原市检察院已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钺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钺锋,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钺锋利用担任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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