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刻指出,“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9.2万件;对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56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万件,改变率为93.5%;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4.6万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9万件,回复整改率为98.4%。
◆2024年11月,最高检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首次采用交叉评查的方式,随机抽选本级109名检察官办结的145件案件开展评查。
一项顺应实践要求和基层意愿的决策部署出台,犹如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层层涟漪。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重要决定,被认为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向着科学管理模式迈进的转型之举,备受检察系统内外瞩目。
这项备受关注的决策部署是如何“诞生”的?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以科学管理激发履职新动能的初衷是否实现?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又将如何释放检察改革红利,赋能高质效办案?
先立后破,破立并举
“再好的蓝图不抓落实,都是空中楼阁”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作为检察工作的最前线,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所在。如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做实?为基层减负,让基层人员放开手脚依法专心办案,至关重要。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更能触摸检察履职的“脉搏”。2024年,最高检调研组的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在此期间,一系列共性问题逐步显现,考核工作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从“办案人”到“案管人”,四川省泸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赵永忠的岗位发生变化已有2年多时间。“看案件的角度不同了,但案件办理要真正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取得最佳‘质量、效率、效果’,并非易事。”赵永忠说。
一边办理案件,一边填录案卡,这样的场景检察官都不陌生。在赵永忠看来,如果为了考核需要对数据进行“美容”,导致大量案卡出现错误,不仅会使数据失真,更可能违背司法规律,导致领导决策偏差,从而影响整体检察工作质效。
在基层,数据管理简洁、直观的效能逐渐出现副作用和“异化”现象,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被数据所困、为考核所累”的问题。
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指出“考核应当化繁为简”。
结合基层调研实际,最高检党组深刻认识到,与其在原有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上做减法,不如毅然拆除这一束缚高质效办案的“藩篱”。
2024年8月27日至29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海南省检察机关调研时明确提出:“坚决防治形式主义,下决心纠正不同程度存在的唯数据、唯指标问题,调整、改变简单以数据进行考核管理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
此后,在福建、云南、河北等地调研时,以及在全国检察长会议等重要会议期间,应勇检察长均围绕取消不当考核、进一步强化“三个管理”作出明确回应。
对此,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取消不当考核、强化“三个管理”是最高检党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审慎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基层期待,充分彰显了最高检党组对检察工作规律的深刻洞察、对基层实际状况的全面了解以及对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坚毅决心。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0月15日、16日,最高检连续两天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等内容。会议一锤定音,决定取消一切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进一步完整明确提出“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管理是一门大学问,检察管理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三个管理”涵盖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如何理解和把握其时代内涵?
在上述2024年10月召开的会议上,最高检党组深刻指出,“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推动“三个管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最高检组成专题研究小组,对管理方式如何向“三个管理”调整进行集中研究,明晰“三个管理”的理念、内涵、要求和内在关系,提出检察业务管理调整、转型的具体思路。
“再好的蓝图不抓落实,都是空中楼阁。”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认为,切实转变理念很关键,“要从过去过于注重简单的数据,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更好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大管理’格局”。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2024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健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机制”单列一条,作为未来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并提出完善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等举措。
这份备受检察系统内外关注的《意见》宣示出了这样的一种导向:如今,在对各项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基础上,分析研判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等,愈发受到重视。
“这一转变体现了最高检对检察工作的精准把握和前瞻思考。最高检作出调整优化检察管理的重大部署,可谓‘先立后破,破立并举’,不仅为基层检察人员减轻负担,也让一线检察人员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蓉表示,期待这样的破局之举,能够更好促进公正司法。
聚焦“三个重”
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柳慧敏认真审阅了该院今年1月覆盖400余项业务类别的数据监测表。这些数据涵盖“四大检察”的重要办案环节。对于监测表中可能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异常数据,该院案管部门人员已用不同颜色进行了标注。
自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决定后,这样的监测表格,柳慧敏每月初都会收到一份。基于此,她可以作出更为精准的决策。
过去,案管部门会对数据进行统计,根据指标进行排名;如今,这些表格则通过呈现数据变化,反映对“三个管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分析。
采访中,申国军也向记者展示了2024年最高检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报告。这是自2018年7月起最高检开展分析研判以来,内容和结构调整变化最大的一次,可以说是“大破大立”。
从结构来看,报告每部分均围绕“重要业务态势”“重点办案领域”“重点案件类型”展开,既从宏观上分析检察工作的变化趋势,又从中观上聚焦重点办案领域的发展变化,还从微观上分析办理个案、个罪的质效情况,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重”(重要业务态势、重点办案领域、重点案件类型)落到实处。“院党组部署到哪里,业务厅工作重心在哪里,办案质效分析就跟进到哪里。”申国军强调。
2月14日,在最高检举行的“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重申了“三个管理”的核心要义:
——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
——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实体把关,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
——质量管理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既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又包括案件办结后的质量检查与评查。
在强化办案流程管理和实体管理的前提下,更为注重深化宏观办案质效分析。这样的变化,在各地检察机关悄然发生。采访中,多位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结合实践,向记者讲述了践行“三个管理”的感悟。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检察官白斌对相关业务数据分析后发现,该区涉电动车案件数量近年来显著增长,涉及危险驾驶、“碰瓷”诈骗等案件类型。
该院经调查发现,部分商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甚至宣称“无须上牌,不用考证”,导致不少购买电动三轮车的消费者酒后驾驶电动车,结果因醉驾被查获。此外,针对无牌证电动车车主实施“碰瓷”诈骗的行为也常发生。
“我们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围绕销售、管理环节开展专项治理。”据白斌介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该区涉电动车案件数量下降了近30%。
如果说业务管理是通过对数据进行精准、动态、深层次分析,奔着解决问题去,那么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则着重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与实体把关,促进办案实体、程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者采访到了这样一起案件:李兰(化名)从外地嫁到浙江省磐安县后,与丈夫育有一女小玲(化名)。在丈夫病逝后,2022年7月,李兰与方达(化名)登记结婚。没想到的是,作为继父的方达竟然多次强奸小玲,最终方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磐安县检察院通过运行该院设计创建的“强奸案(未检)”救助线索分析模型,提示被害人同时具备“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未获赔偿、个人无生活来源”等特征,给出“救助待定”橙色预警。经现场走访调查,金华市、磐安县两级检察院联动,给予小玲相应司法救助。
“我们针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常见罪名,构建了12个分析模型和1个通用模型。这些模型通过与专题数据库进行核验,对困难被害人精准画像,作出‘红、橙、黄’分级预警,提示检察官结合办案调查核实。”磐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徐静说。
记者采访获悉,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工作“盯着数据看”、办案“围着数据转”的现象,得到极大遏制。整体来看,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相关数据总体较好,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9.2万件;对行政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560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万件,改变率为93.5%;立案办理公益诉讼14.6万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9万件,回复整改率为98.4%。“四大检察”履职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红脸出汗”
让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释放“正向效应”
江苏常熟地处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外来人口近年来持续增长,新型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发。
日前,常熟市检察院接连召开两场“红脸出汗”的座谈会——针对2024年办理的2200余件刑事案件,先后邀请常熟市公安局、法院的40余位办案民警、法官,当面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
“‘红脸出汗’不是目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办案质效,才是最终目标。”谈起这场对承办检察官办案能力的“公开考评”,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明文建如是说。
2月7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审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会议指出要“逐步建立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形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逐步实现‘每案必检’,真正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求下级检察院做到的,我们首先要做到。”这是近日记者在最高检多个厅局采访时最常听到的一句话。
2024年11月,最高检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首次采用交叉评查的方式,随机抽选本级109名检察官办结的145件案件开展评查。这些案件基本覆盖各业务部门主要案件类型,被认为在组织形式、评查标准、评查方法等方面发挥了示范效应。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还确定江苏省检察院、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等试点单位,探索开展智能化评查、提级评查和异地交叉评查试点。
目前,各试点单位已探索出三种不同的评查路径。比如,江苏省检察院采用“异地+专业化”评查模式,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采用“协作组”评查模式,成都市检察院采用基层检察院与市级检察院“背靠背”评查模式,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同级监督难问题。
在组织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的基础上,今年第一季度,最高检还部署对2024年本级办结案件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带头落实“每案必检”。
那么,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有何区别?记者了解到,案件质量检查是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的活动,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案件质量评查一般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筹组织,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开展,对已经办结的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评查结果等次分为优质、合格、瑕疵、不合格四个等次。
放眼全国各地,一次次紧锣密鼓的部署,一项项务实创新的举措,一个个扎实有力的行动,接踵而至——
江苏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建立“两项监督”(即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常态化核查机制,联合案管部门实行每月逐案核查。该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核查发现问题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司法责任。今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两项监督”数据虽有下降,但监督质效明显提升。
如何将“管案”与“管人”相衔接?四川省检察院党组先后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130余条,制定出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强调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评查,以免增加办案检察官负担。
“我们构建‘4+3+2’的监管机制,整合案管、信息技术、检务督察、政工部门4种监管力量,贯通案前一体防控、案中全程监控、案后协同监督3个阶段,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绩效贡献和监督管理2份档案,将每日规范性验证审核和定期数据专项核查相结合,实行‘审核—跟踪—核查’一体化机制。”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师夏告诉记者。
…………
如何使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不止于责任追究,而是能避免新错再生、旧错再犯?对此,贵州省检察机关的做法或许有一定参考借鉴。
2月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贵州省毕节市检察院检察官潘珣正在利用午休时间备课。前不久,贵州省检察院组织全省优秀公诉人对最高检评查的和贵州省自评的不合格案件进行复评。作为贵州省十佳公诉人,潘珣也参与了此次复评。
潘珣告诉记者,她的讲评内容包含复评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涉及十多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覆盖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等不同罪名。
集中展示优秀案件,公开晾晒问题,这是贵州省检察机关针对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建立的一项举措。
“一取消三不再”之后,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贯通推进“三个管理”过程中,不断找准影响检察办案的“症结”,为高质效办案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切实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样的“正向效应”正在全国各地生根、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