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1日电(记者张羽)“当前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的特点,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这是记者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看,证券犯罪具有“两多一复杂”的特点:一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部分行为人利用信托计划、场外期权等金融工具实施犯罪,场外配资、专业操盘、荐股“黑嘴”、分仓软件开发等黑灰产业链参与违法交易。二是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造假模式复杂、涉案数额巨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私募基金犯罪情况复杂。既有资金募集端的非法集资犯罪,又有资金使用端的挪用侵占犯罪,且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
杜学毅指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的方法论为指导,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证券案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类案规范,逐步构建以案例、解答、指引、司法解释为基础的证券犯罪司法办案规范矩阵。同时,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证券案件引导取证、指控证明、出庭公诉等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专业质效。
“在证券案件办理中,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杜学毅强调,坚持依法从严主基调,对于实施证券犯罪的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配合造假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看门人”,为内幕、操纵等犯罪提供配资、操盘、荐股等服务的职业团伙,检察机关依法全链条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判刑畸轻的依法提出抗诉。准确把握分层分类处理原则,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挽回投资人重大损失、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