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红
塞内加尔位于非洲西部,由于历史原因,其司法制度深受法国影响,法律体系与整体架构延续了法国殖民时期传承下来的法制基础。塞内加尔的检察制度以塞内加尔宪法为基础,依靠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塞内加尔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也对塞内加尔检察系统的运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塞内加尔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塞内加尔检察机关作为其国家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司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塞内加尔检察机关在行政上受司法部领导,隶属于行政权力,根据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第28条,司法部长可以向总检察长告知其所知道的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命令总检察长提起或促使提起诉讼,或将部长认为适当的书面请求提交主管法院。塞内加尔检察机关设立在法院内部,但与法院不存在领导与隶属关系,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机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塞内加尔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大致可分为四个层级:一是设立在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日常刑事案件的起诉与处理。同时可任命一名检察官代表,如有必要,可任命几名副手,负责履行检察官的职能。二是设立在高等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每个高等法院都设有一名检察长,负责履行检察官的职能。三是设立在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办公室,塞内加尔有6个上诉法院,每个上诉法院设有一名检察长,检察官办公室的所有职能都由检察长亲自负责,其他人员仅在检察长的授权下参与行使这些职能,向上诉法院各分庭提供的服务由检察长负责分配。四是设立在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最高法院总检察长领导,其他人协助。
除以上层级外,在其他领域也有检察官的参与。例如,审计法院的职能是保护公共资产,协助共和国总统和政府监督金融法律的执行情况,其中审计法院的检察官职能由总检察长行使,其他人可以协助。
塞内加尔还设立了检察机关总监察局,由最高法院总检察长领导和负责。监察长(即总监察局第一负责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监察,并对除总检察长办公室外的所有检察官办公室及其服务机构拥有调查、核查和监督的一般权力。监察的重点是检察机关的运作,包括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伸张正义的速度等。在执行任务时,监察长可请求任何其他检察官或任何有资格的人员协助,相关人员必须予以配合。监察长可以传唤和听取任何人的意见,包括检察官、司法警察、部长官员等,并获得与其任务有关的任何文件。
根据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检察官应亲自或通过其指定的人在地方法院代表检察官办公室履职。但在检察官及其指定的人无法履职或暂时缺席的情况下,由辖区内检察官代表或由地方法院院长根据检察官的建议行使权力,或者由根据总检察长建议指派的法官行使权力。
塞内加尔检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检察机关在塞内加尔刑事司法中承担着多重角色,其作用贯穿整个司法活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每个层级的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受上级检察官的监督与协调。塞内加尔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职权如下:
刑事起诉的权力。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检察官应安排或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调查和起诉刑法规定的罪行。检察官需根据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的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提起公诉,并指导其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警察的活动。同时,检察官接受投诉和告发,且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向检察官投诉和告发。此外,检察官在作出起诉决定前,也可与当事方进行沟通,经当事方同意,检察官可以将案件提交刑事调解,但前提是这种调解能够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消除犯罪结果带来的危害,并有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监督调查的权力。对于刑事调查过程,检察官有权进行指导与监督,确保调查合法、公正、有效。关于此项权力的规定,散见于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各个部分。如在案件初步调查阶段,由司法警察与宪兵根据检察官的指示或依职权进行相关工作,同时这些行动也要受总检察长的监督。在面对轻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判处监禁的所有案件时,司法警察为了调查需要拘留他人的,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拥有足够的证据对某人提起指控,司法警察必须将其交给检察官或其代表,并不得将其拘留超过48小时。拘留措施应在检察官及其代表或者被赋予检察官职能的法官的有效监督下进行。48小时之后,如果司法警察认为仍有继续讯问的必要,可以向检察官申请延长时间的授权。如果发现司法警察在实施拘留措施时有滥用权力的行为,检察官或其代表应告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将此类滥用权力的案件提交公诉庭,上述滥用职权行为的受害人也有权向公诉庭提出申请,公诉庭可以暂时或永久取消滥用职权者的司法警察身份,如果公诉庭认为存在违反刑法的行为,可以将该案件退回,由总检察长提起诉讼。
出庭公诉,提出指控、提交证据的职权。检察官在审查警方报告后,可以将嫌疑人送交法庭审判,或交由预审法官进一步调查。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以出席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质以及民事当事人的听证,但只有在得到预审法官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发言提问。预审法官可以要求被告人出庭接受有关所指控案件的实质审讯。当预审法官认为其掌握了所有必要事实,可作出有罪或无罪两种决定,如果预审法官认为事实构成犯罪,他将命令将案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法院的书记官必须在1个月内将档案转交本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应在2个月内让嫌疑人出庭受审。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检察官有权就预审法官的任何命令向公诉庭提起上诉。被告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环节提出临时释放的申请,此种情况下法庭需要听取检察官和当事人或其律师的意见才能作出决定。审判环节出现专业知识相关问题时,法庭可应检察官或当事方的请求,下令进行专家鉴定,检察官和当事方都有权对指定专家提出意见。检察官办公室对刑事裁决享有上诉权。
法庭既可以当场,也可以在之后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必要的补充信息,检察官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补充诉讼材料。当判决结果为有罪时,为了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经当事人同意,检察官可以诉诸刑事调解。
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应检察机关请求执行,检察官和总检察长有权直接请求执法部门协助执行。如果判处死刑,检察官办公室应在最终定罪后立即通知司法部长。每个监狱机构都配有一本拘留登记簿,该登记簿由检察官在每一页上签名。检察官和总检察长应对监狱进行视察。检察官必须每季度视察监狱一次,必要时可以更频繁地进行视察,包括听取可能提出申诉的罪犯的意见。如果罪犯想要获得假释,其假释建议文件中也应当包含作出判决的法院检察官的意见。在假释期间,根据检察官的提议,并在与被假释者居住地的行政区区长协商后,可以修改释放令的规定,如果发生任何违反假释决定中规定的情况,可以根据检察官和被释放者居住地的行政区区长的意见宣布撤销假释决定。
此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检察官的职能也略有不同。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能由少年法庭审理,检察官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预审。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检察官都可以提请少年法庭庭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解决案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非洲国家和地区法律文本的翻译、研究与数据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果)